俗话说,

酒是粮食精,

但酒也是“害人精”。

像下面这样豪饮的,

就害人害己了……

近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督察、治安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酒后辱骂民警、扰乱单位秩序的寻衅滋事案件,有效维护了民警的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

辖区某派出所接警称:一名醉酒男子乘坐出租车后拒不下车。民警接到警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将醉酒男子带回派出所醒酒。期间,该男子持续大喊大叫并多次任意辱骂民警,借酒劲用头不断撞墙,经过民警多次耐心劝阻,其仍然我行我素继续醉酒辱骂滋事,时间长达两个小时之久。

该男子酒醒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该男子因寻衅滋事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普法

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公安机关是法律赋予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职权的法定部门。对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作为公民应当予以配合,这是公民的义务,绝不能通过语言或肢体动作予以阻碍和抗拒,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