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11月16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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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应基于不同节目的具体情况,从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角度予以考虑。在满足上述两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认定该体育赛事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律关系图】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 A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 B公司 。
【基本案情】
《昆仑决》系一档搏击类体育赛事节目,自2015年1月起在江苏卫视首播,同时登陆内蒙文体、江苏体育、吉林体育等20余个地面电视平台,2016年2月取得江苏卫视同时段收视与市场份额双料冠军。节目片尾载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享有”的内容,并标注有江苏卫视及乙网站(KUNSUNMEIDIA)图标。
另查明,被告系甲网站的运营管理者,其自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自身亦上传自有视频。
根据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出具的(2016)商睢证民字第2749、2750、2751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9月25日,使用公证处提供的三星SM-T800平板电脑登录甲网站,从该网站下载并安装“甲网站”应用软件。在该软件中搜索“昆仑决”,搜索结果页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方为分组显示的“昆仑决2016”“昆仑决2015”及“昆仑决2014”图标及文字介绍,并载有“选集”按钮,其下载有来源信息(“昆仑决2016”来源标注甲网站图标,其余标注iQIYI图标)。点击“昆仑决2016”分组中的“选集”按钮,显示分列排布的各集播放按钮,分别点击播放XXXXXXXX期。经比对,上述播放的视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基本一致。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热播节目《昆仑决》XXXXXXXX期在该公司运营的安卓pad客户端上的播放;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万元(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热播体育赛事节目《昆仑决》是一项由中国原创,掌握核心规则制定权与话语权的世界职业搏击赛事,年均举办近30场比赛,通过三年的时间,在赛事质量和数量上成功超跃众多世界同行业搏击赛事。原告耗费重金,获得了该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是甲网站的所有者和运营商,为扩大网站流量、吸引广告客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安卓pad客户端擅自播出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节目,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未取得涉案作品的完整授权,亦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即使侵权成立,因时间较短、播放次数较少,原告将20多部作品分别主张合并计算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涉案作品片尾标注了江苏卫视及乙网站的图标,同时载明奇艺世纪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亦提供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及北京昆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授权书》,以及奇艺世纪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全土豆公司虽对爱奇艺公司权属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全土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甲网站”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全土豆公司虽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亦辩称涉案视频系由网友上传,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案证据亦未显示相关上传者的信息,而公证页面显示,涉案被控侵权视频被编辑于统一的“昆仑决2016”项下,来源亦标明甲网站图标,故应认定全土豆公司系被控侵权视频的提供者。因此,全土豆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授权,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爱奇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全土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全土豆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确属其为本案诉讼所需,但其主张金额过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及公证人员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一审裁判】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全土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0,000元。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爱奇艺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涉案作品《昆仑决2016》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三、一审的判赔金额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审中,全土豆公司就该争议焦点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在一审中均已提出,爱奇艺公司对于相关事实也已进行了解释及书面回复,因此,在全土豆公司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说明书》、《授权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作出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诉讼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独创性又主要体现为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在本案中,涉案作品《昆仑决2016》是一个自由搏击类赛事节目,整个节目的画面是通过多角度镜头摄制,并经过后期剪辑和人工编排而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构思,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此外,全土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属于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因此,本院对全土豆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全土豆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并根据本案案情及公证人员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且最终的判赔金额也未明显过高或者过低,本院认为可予维持,对于双方当事人就该争议焦点所提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
【二审裁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A公司和B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5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24,800元,由上诉人B公司负担5,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联知识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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