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2023年11月15日维权周刊版

直播经济的兴起带动了网络消费的热潮,越来越多的网红商品被设计生产、营销推广直至火爆销售。互联网经济下的商品竞争场景相较于传统商业模式变化更为迅速,这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逸仙公司诉辛瑞公司、淘奇公司、昕薇化妆品厂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所作驳回逸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终审判决驳回了逸仙公司的上诉请求。

网红商品包装相近

逸仙公司创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零售批发等。2019年,逸仙公司被评为广州市“独角兽”创新企业。逸仙公司先后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核准注册了“Pink Bear”“皮可熊”相关商标。2021年3月16日,逸仙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了“Pink Bear皮可熊”品牌旗舰店,同日,涉案“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开始网络销售。

辛瑞公司与淘奇公司均成立于2016年,二公司的股东身份相同。昕薇化妆品厂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零售,化妆品制造等。

在“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上市销售后,逸仙公司发现,辛瑞公司开设的网店“pipl化妆旗舰店”以及淘奇公司开设的网店“广州淘奇实力供应商”中销售有涉嫌侵权商品,该商品使用了与逸仙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

逸仙公司认为,辛瑞公司、淘奇公司、昕薇化妆品厂等共同生产,并由辛瑞公司、淘奇公司共同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使用了与逸仙公司有一定影响的“Pink Bear皮可熊”唇釉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逸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索赔100万元。庭审中,逸仙公司就“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的销量情况以及“Pink Bear皮可熊”品牌宣传推广情况进行了相关举证,拟证明“Pink Bear皮可熊”品牌及涉案唇釉已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辛瑞公司、淘奇公司辩称,在被诉侵权商品生产之时,涉案商品的销售时间不足三个月,销售数量较少,不具有市场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同厂家使用与逸仙公司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装潢,也不会使得行业内普通消费者将该外观装潢与特定厂家产生联系,该外观装潢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昕薇化妆品厂主张,在其与辛瑞公司2021年5月20日签订《委托制造协议书》受托生产被诉侵权商品之前,逸仙公司所主张的其用于宣传推广的合同大部分尚未签订,而仅凭几次线上直播带货,不足以证明“Pink Bear皮可熊”唇釉在昕薇化妆品厂受托生产时具有知名度。

两审均判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瓶体表面为牙白色,一端为四行五列、整齐排列分布的小熊头图案,一端为红底的商标标识,底部为显示唇釉颜色的透明管体设计。该设计符合相关唇釉设计的一般特征,虽然小熊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仅凭涉案商品颜色及小熊等设计并不足以产生与逸仙公司唯一对应的关系。

至于“Pink Bear皮可熊琉光镜面水唇釉”瓶体装潢是否具备一定影响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逸仙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商品进行了持续宣传,也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程度及范围。逸仙公司不能仅凭其在网络店铺、数个直播销售中的销售事实及部分网络推文即证明其商品的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逸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逸仙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互联网经济背景的商品与传统商业环境的商品因竞争场景不同,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更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肖海棠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部分网红商品通过网络平台以直播带货等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关注度,与传统线下商业销售宣传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认定商品装潢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仍然需要结合商品实际销售情况、宣传持续情况、标识受保护或受第三方认可情况等,综合判断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装潢的知悉程度,以确定其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是否足以“具有一定影响”。

肖海棠介绍,网络销售情况和自媒体宣传只是认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判断商品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需要更全面、客观地考量涉案商品的特性、社会公众对涉案商品的认知、官方或中立第三方对涉案商品的评价、受保护记录等情况。该案所涉及的商品系唇釉,属于传统的商品类型,该类商品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故并不因为互联网环境而额外获得竞争优势或高度注意力。因此,法院结合逸仙公司对于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举证情况,认定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具有一定影响”。

文 |赵振廷

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 | 陈子舜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