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等的组织名称和运营模式火了,已经不仅限于在法律自媒体上热议,“红星新闻”、“上游新闻”、“新京报”等媒体都进行了报道,采访了相关的管理部门。

最新的消息是,据上游新闻报道,辽宁省民政厅已经介入调查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委员会”事件。中国律师协会也表示已经关注到了此事。据红星新闻报道,网传图片中的律师经纪人相关业务已经停止,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也已停业整顿。各地律协纷纷发布“公告”、“声明”,提醒社会大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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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事件的看法,可以看到法律人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主张坚决取缔,有偿法律服务工作,只能由经过任职资格考试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承接,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收费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主张应该推进法律服务市场化,允许保留律师等法律资质人员专有出庭权、辩护权等之外,应该保留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提供者地位,并且放宽律师律所等参与市场推广的限制,从而达到双方可以平等竞争的关系。

三是主张无需大惊小怪,此类组织和人员存在由来已久,可能是近年来律师行业遇冷的原因,才最近火了起来。现实是,此类组织和人员,不可能占领律师等法律人士的中高端法律市场地位,从事诉讼活动也依附于律师律所,与其责难他们,不如自己提高专业水平。

甚至还有人提出,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此类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市场地位,他们的收费行为应该如何法律定性,哪个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其收费行为的违规违法性,他们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行为究竟是“钻法律的空子”还是属于违规违法,法院应该禁止此类组织推荐代理人还是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可见,对于此类组织、人员乃至其业务开展的法律性质和日常管理,存在诸多的争议。

"红星新闻”报道,网传的一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栏写着“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记者随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上述文书属实。同时,在该网站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检索,显示有30起民事案件,其中29起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

网上查询可见,“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乃至网友说的“某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咨询顾问”等组织和活动由来已久,至今还有人在网上提出“法务经纪人不是律师的竞争对手而是律师的朋友,是律师的前端市场助理”、“律师经纪人帮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也是律师的经纪人,前景无限”等观点,赞成者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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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律师是最能计较法律权益、法律意识最强的职业,可为何如此跟律师律所争夺案源控制权、案件代理出庭权的组织和人员,居然被允许发展了这么多年,以至于发展到了形成行业现象、公开批量代理案件,却之前一直没人关注或引起重视,连法律性质都无人出具权威认定呢?

就算是此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新京报记者采访某省律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听说过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的事情,“这肯定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我们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都会出公告,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发布成绩。”记者又采访某市律协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昨天才听说这个事情,有律师打电话反映这个情况。”所谓的律师经纪人代理案件“就是钻法律的空子”。

如此事关法律行业规范性的问题,不仅存在已久,而且众多律师反映强烈,居然在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自管理组织那里,居然是“没听说过”、“昨天才听说这个事情”。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行业性问题,负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本不关心不知道,也就难怪相关从业者纷纷莫衷一是,甚至提出“打不过就加入”了。

前天发文《这么多的法律咨询公司、律师法务经纪人委员会,从哪里来的?》之后,有网友给烟语君留言到,“投稿一件很诡异的事儿,这段时间不是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什么的很火嘛,我们律所领导居然收到上级要求律师不要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还千叮咛万嘱咐我们不要评论。

确实“诡异”!这关系到律师行业规范和发展的大事,之前有律师反映无人引起重视,即便在法庭上提出异议还是阻止不了诉讼的进程,此次终于好不容易引起了各方关注,本是有利于律师职业权益保障的好事儿。

不趁机把以上的这些法律分歧搞清楚,给这些组织和人员来个法律界定,通过热议找到此类组织和人员不断换着名字层出不穷的根源性问题,怎么还成了“不要评论”的事儿?

法律咨询行业,法律服务市场化、如今的社团组织推荐人员出庭等问题的争议,已经到了公开化的程度,却迟迟没有法律定性。不去深入讨论分析,不去探究问题产生根源,不去想办法寻找解决方法,却视而不见、不准议论,这不是不作为、坐等问题变大,直到最后无法收拾吗?

这些“不知道”、“没听说”、“不准评论”等等观点和做法,是不是“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法律咨询机构”等等,乃至法律集团法律公司大举进军法律行业,甚至出现了律师事务所被商业资本开设或控制的根本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