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图源:香港律政司

近期,香港特区政府刊宪关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引发广泛关注!内地、美国、新加坡等司法管辖区从业者纷纷转发该消息,将香港营造成「不安全」的财富归属地,唱衰抹黑。

网络流传着很多关于“内地、香港两地将会根据《安排》‘共享司法信息’”、“财产放在香港,将不受保护”、“香港的保险一样会被执行”的评论, 一石激起千层浪。

今天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社交媒体澄清:当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也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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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而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判决机制并不是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讯,并没有「共享司法信息」的环节。

「相关安排」符合国际原则,在香港并非新鲜的事物,在普通法制度下已有既定原则及程序,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前就可以在香港执行,只是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和费时。《安排》简化了流程,但不是新鲜事物。

香港早在2008年(已经十几年了)已经实施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就外国的民商事判决而言,《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更是早于1960年就已经实施。现行第319章优化了普通法原有程序,一方面为债权人提供更便捷的方法,另一方面为债务人提供严谨的保障。

在普通法下,当事人一直以来都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区,例如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申请认可和执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个历史更加悠久。如按中国与新加坡在2018年签订的相关谅解备忘录中所确认,新加坡法院可按普通法原则,承认及执行内地法院判决。实践中,已有内地法院判决获新加坡法院批准在新加坡执行。

关于民商事的跨境执行

香港的资产是否能否被强制执行,关键在于:

一、财产线索能否调查取证;

二、执行环节目前的法律配套与实操中的巨大障碍,香港目前没有机制去查询被执行人在香港的金融账户。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建成了以最高院「总对总」为主、以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辅的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已经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原中国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不动产等16类25项信息;境内有营业网点的境外金融机构,最高法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个人财产信息,很难得到境外金融机构的回复;而在境内没有营业网点的境外金融机构,亦无义务配合; 由于香港有《私隐保护条例》,香港各个机构之间的信息是不相通的,以保险为例,内地法院几乎不可能直接从境外保险公司直接调取信息;财产线索取证要通过自我举证、聘请香港律师调查取证、私家侦探等手段进行,但由于跨境调查取证存在现实难题,律师举证虽然或香港法律认可,但时间和经济成本很高;司法人员赴港澳台取证需要获得审批许可,现实中也很难做到;而没有财产线索举证成功,就无从谈及执行后续。

在执行环节,跨司法管辖区的相对执行困难,的确是现实中资产隔离保护客观存在因素。 如果没有提前约束管辖地,或者香港法院不认可的保留条款,法官有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送达失败也是影响执行的常见因素;内地法官无法执行香港的金融资产;如果是破产人士被申请执行保单,该诉讼人必须拥有香港居留权,如果是保单,鉴于早期现金价值并不高,债务人债权人通常会安排私下协议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交割保单,当下退保不一定是对债权人最优的解决方式。

有消息说,律政司将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于《安排》实施当日(即2024年1月29日)举办研讨会,邀请两地的专家进一步介绍《安排》订立的机制,加深了解《安排》的内容和作用。此外,律政司亦十分乐意与其他有兴趣对《安排》多了解,无论是来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进一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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