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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大理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制定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酒店与民宿经营管理,促进酒店与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民宿是指利用原有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小型住宿设施;其他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均按酒店(旅馆)进行管理。
大理州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要推动酒店与民宿规范化、集聚化、优质化、品牌化发展,成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标志性产品,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内涵丰富、特色鲜明、规范有序、服务优质的发展格局,打造全省酒店与民宿规范发展示范样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名副其实的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指导意见》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酒店与民宿,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各类禁止建设区内选址建设。
文件提出,要加强宅基地管理,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以经营民宿为名,利用农村宅基地变相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加强房屋建设管理和安全管理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酒店与民宿,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按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改(扩)建或装饰装修酒店与民宿建筑,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酒店与民宿开展经营行为之前,要严格落实酒店与民宿房屋安全责任,对利用原有房屋或历史建筑开展酒店与民宿经营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提供依法依规取得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酒店与民宿,要依法依规停业整改。
业主不得违规将住宅改变为酒店与民宿
目前,大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已开设13个“酒店与民宿”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酒店与民宿审批许可事项。《指导意见》明确,酒店与民宿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展经营;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应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酒店与民宿。强化存量“一人一址多照”排查整治,对虚假登记的,采取依法裁定、对外公示等措施,及时开展撤销登记;对一人拆分经营项目的,督促经营者保留一个经营主体身份;引导新登记主体主动承诺同一个经营主体在同一个住所只有一个经营业态。酒店与民宿经营单位应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为规范线上经营,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为酒店与民宿提供预订服务,应当对酒店与民宿经营单位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不得允许证照不全的酒店与民宿经营单位通过平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及平台内住宿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为已离店住宿登记用户主动开具规范发票。未经评定获得国家旅游饭店星级、国家旅游民宿等级的酒店与民宿,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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