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书解读问题五:为何要对批发市场商铺验收事实轻描淡写?
再审判决书解读问题四:为何要继续漏掉开发商售卖批发市场商铺?
再审判决书解读问题三:为何继续曲解证据的真实意思及证明目的?
再审判决书解读问题二:为何继续不收集涉及国家利益的证据呢?
再审判决书解读问题一:新证据证明目的表示公权力对违法行为干预
阅读本案庭审记录
了解本案的前前后后
2023年11月10日再审判决书(2023鄂01民再128)第9页第2段存在的问题:(以下
黑色文字
部分为原判决书文字内容,
彩色文字
部分为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双方就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买受人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须按所购商铺向出卖人缴纳经营保证金壹万元整 (一层贰万元/间、二层贰万元/间、三层壹万元/间、四层壹万元/间 ); .......(十四) 补充协议如与合同正文内容不符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条款为主。
2010年8月28日,开发商以案外第4人冒名代签原始纸质买卖合同并备案
原告一审庭审、二审法庭调查、高院听证、本次再审时多次陈述并现场展现过,
自己从未亲自与开发商签订原始的纸质商品房买卖合同,
怎么跑出了案外第4人
冒名代签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2019年9月原告准备办理产权证时才找开发商索取到的,才发觉是被人冒名代签,才知道不能办理商业性质的产权证,原告多次陈述,为何都集体听不到呢?
点此链接
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再审判决书此处将该合同附件六中的
补充协议条款中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三条描述房屋为批发市场商铺的协议内容全部以省略号代替,第十五条根本未提
。第十四条规定“
补充协议如与合同正文内容不符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条款为主。
”那就汇总说明
房屋实际用途为批发市场内的商铺
,与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
14份证明房屋为批发市场商铺
的证据表达意思相符。为何将这些对上诉人有利的重要条款全部省略掉呢?
此处用省略号替代等同一审、二审时将这些条款全部无视,这是不是有意违背事实呢?
合同附件六中,1-6条综合显示买受人购买的房屋用途为批发市场内商铺意思
合同附件六的第13-15条综合显示房屋用途为批发市场内商铺,由第14条汇总
一审、二审、本次再审时,上诉人就指出该格式合同条款前后存在矛盾,导致房屋实际用途成为争议焦点。第一条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计划用途为“综合.仓储.物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本无“综合”一说,用“综合”替代“工业”二字就是蒙蔽和欺诈
,请看《
城市用地分类与计划建设用地标准
》2.0.2条款);第三条中写的是“此商品房的用途为
工.交.仓
”;第十七条写的“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服装经营使用
”(经营就是商业用途);合同附件六(即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多个条款综合起来描述的意思是买受人购买的就是
批发市场内的商铺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本无“综合”一说,为何用“综合”替代“工业”二字?
工厂车间、仓储、物流房屋的公摊面积竟然达到了近50% ?
仅作服装经营使用,不就是商业用途吗?
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争议条款的相关规定吧!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此法条的规定,确认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用途就应该是
批发市场内的商铺
,非
工.交.仓
;上诉人在二审、再审庭审时重点阐述过,为何听而不见?
是不是有意回避法律的行为呢?
另外,本次再审庭审时,上诉人在庭中对原审存在无视原告大量证据的事实展开论述并向开发商提出多个问题要求现场回应,但本次再审判决书却继续回避,尤其对原告的重要证据37即开发商2011年6月30日向全球公布的《
招股说明书
》只字不提,该证据的第1页、第2页等多个页面都宣告其物业是在工业用地上建成的“
华中地区最大、全中国第二大综合批发市场
”,其中
第IV-17页、IV-68页
等页面中还提供了证明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存在巨额价差
所证实的
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流失
国家利益严峻受损
的法律事实。
此外,上诉人曾向法院领导提供过原审法官存在无视原告38份证据所证实的法律事实和适用法条、
涉嫌枉法裁判的事实和理由
,相关负责人进行长达半年的核实后亦无反馈异议。本次再审时,上诉人在庭中还进行了大声、重点陈述,你们在法庭上承诺庭后由合议庭综合评判的,但评判的结果和原一审、二审的结论有什么差异?你们对原告38份证据采信不采信的司法说理在哪里?你们的“自由心证”体现在哪里?经得起社会大众拷问吗?惋惜的是,再审判决书对上诉人在庭中阐述的重要证据和适用法条均给予继续回避和无视,是不是认认真真地走了一个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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