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亲人车祸身亡,百万赔偿款怎么分?法院:不同于遗产分配,应由近亲属均分
对于死亡赔偿款,死者的近亲属可协商处置,在协商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分割呢?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死亡赔偿款分配引起的家庭纠纷。
2020年,黄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共获得工亡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合计100余万元。为这笔死亡赔偿款如何分配,黄某家发生矛盾。黄某的配偶
苏某
二女儿
也认为应当按照关系的亲疏分配剩余的赔偿款,而
大女儿
认为应当平均分配。一家人为此争吵不断,最终对簿公堂。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
死亡赔偿款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补偿,其近亲属之间权利平等。
已经在配偶抚恤金专项赔偿款中予以体现
,不能作为苏某要求提高分割赔偿款比例的理由。综上,苏某与二女儿
所要求的按照亲疏关系等因素分配赔偿款无相关的法律规定,赔偿款应当在扣除专项赔偿款以及相关费用后,由近亲属平均享有。
一审判决后,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2:交通事故赔偿金可由近亲属分割
2017年10月1日上午11时许,胡某(女)骑自行车买菜回县城,途经某三岔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当场身亡,小车司机立刻报警。经交警认定:小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的丈夫
张某
得知其妻遇车祸的噩耗后与儿子急忙赶到现场处理有关事项。次日,张某与王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
张某父子
死亡赔偿金51万元,丧葬费3.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57.6万元。
胡某父亲
得知其女不幸的消息后,找到张某父子,要求分得其女死亡的赔偿款,遭张某拒绝。胡某父亲将张某父子告上法庭,称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虽不属于遗产,但受害人的近亲属均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胡某父亲、张某父子共三人作为胡某的近亲属,均为胡某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胡某出嫁后,虽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本无亲疏远近之分。由于胡某的丧葬事宜等全部由张某父子操办,所花费用近6万余元,剩余的死亡赔偿金51万元,应当
由三人平均分配
,即每人享有17万元。张某父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同意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项。从上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
并不包含
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公民由于身体受到损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得继承,但可以分割。
本案中,虽然胡某父亲年事已高,但其本人每月有退休金,张某父子亦不存在需要多分的情形,故法院判决由三人平均分配胡某死亡赔偿金51万元,每人各得17万元。
案例3:80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裁判要旨: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来处理,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般应当按照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经济依靠程度进行考虑。
基本案情:被告王某驾驶小型一般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朱某驾驶的人力车相撞,造成朱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涉案车辆逃逸,商水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了丧葬费3万元。朱某梅是朱某的姐姐,原告朱某华、朱某连、案外人朱某某是朱某的侄子,朱某死亡时的年龄为57岁,朱某死亡后,原告朱某华、朱某连及案外人朱某某每人出资一万五千元办理了朱某的丧葬事宜。涉案客车在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平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朱某生前与朱某华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朱某华照顾朱某的一生,包括吃饭、住房、医疗费用、后事等,朱某生前衣食住行均由朱某华负责,上面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并有见证人签字。出庭证人能够证明协议得到了履行,朱某死后,朱某华为其顶盆发丧,朱某华尽到了扶养义务。朱某梅虽然是朱某的姐姐,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缺少经济依靠度,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朱某生前有朱某华扶养,与朱某华关系较为紧密,朱某华应当分得部分赔偿款。法院判决: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返还被告王某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梅损失40000元,华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华损失40000元,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原告朱某梅损失333046.7元,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朱某华损失333046.7元。
案例解析: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由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侵害人对死者近亲属等待继承利益的赔偿,而非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依照规定,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存在且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而
死亡赔偿金则是在公民死亡后产生的,虽不属遗产,但实务中对其分配是综合考虑权利人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靠程度以及其自身生活状况等因素,在死者近亲属和扶养关系人之间进行分配。
(2)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朱某生前与上诉人朱某华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朱某生前衣食住行由朱某华负责,出庭证人能够证明协议得到了履行,朱某死后,朱某华为其顶盆发丧,说明朱某华尽到了扶养义务。从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对老有所养的民族传统应当大力弘扬。朱某梅虽然是朱某的姐姐,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缺少经济依靠度,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朱某生前有朱某华扶养,与朱某华关系较为紧密,朱某华应当分得部分赔偿款。
案例4:交通事故赔偿款共有人如何分配?共有人未得到赔偿款应有份额引发纠纷
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款未平均分配给兄妹关系的共有人,仅由其中一共有人及其配偶占有,原告提出的占有人返还赔偿款的请求能否被支持?阳春市法院近期审理了一宗这样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陈甲的部分请求,但对被告返还的赔偿款数额作了调整,并判决占有人及赔偿款的无权占有人共同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
基本案情:被告陈乙(男)与原告陈甲(女)、第三人陈丙(女)是兄妹关系,被告陈乙与被告黎某(女)是夫妻关系。2017年2月2日,原告陈甲、被告陈乙、第三人陈丙的父亲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陈甲、陈乙、陈丙三人是陈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同一顺序赔偿权利人,三人获得赔偿款共46万余元,并汇入了被告陈乙的账户中。陈乙在收到赔偿款后又将30万元赔偿款汇款至被告黎某的账户中。被告陈乙已分别分配了3万元给原告陈甲、第三人陈丙,余下赔偿款未分配。陈甲、陈乙双方确认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用去医疗费、丧葬费及处理后事费用共7万元。第三人陈丙没有请求分配赔偿款。
原告陈甲向阳春市法院诉求被告陈乙、黎某共同返还赔偿款10万余元。对此,被告陈乙、黎某既没有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阳春市法院审理认为,赔偿款是原告陈甲、被告陈乙、第三人陈丙的共有财产,且三人均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分配赔偿款46万余元时,扣减已支付的费用7万元后,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可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均等分配,或者对陈某某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或日常生活较为紧密的继承人多分
。如果均等分配,则人均可分配金额为131754元。原告陈甲、第三人陈丙均已结婚另行生活。被告陈乙与陈某某生前的日常生活联系较为紧密,也履行了较多的赡养、照顾义务,
应适当多分配
赔偿款给被告陈乙。据此,法院酌定分配赔偿款11万元给陈甲。扣减已支付的赔偿款3万元,被告陈乙尚应支付8万元给原告。
被告陈乙领取赔偿款后,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将部分赔偿款汇款到被告黎某的银行账户,由被告黎某占有。被告黎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等三人共有的赔偿款的权利,是无权占有人,应承担返还其占有的赔偿款给原告陈甲、被告陈乙、第三人陈丙的义务。
被告陈乙、第三人陈丙无主张被告黎某返还占有的赔偿款,法院对其二人份额不予调整,被告黎某应履行返还原告陈甲的份额赔偿款责任。
阳春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乙、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8万元给原告陈甲。
本案是
共有物分割纠纷
。被告陈乙作为陈某某的儿子,与父母同住一屋,平时的起居饮食均在一起,与已结婚另行生活的陈甲、陈丙相比,无论是心理上,还是在生活上,陈某某都更能得到陈乙的照顾,法院认定陈乙与陈某某生前的日常生活联系较为紧密,也履行了较多的赡养、照顾义务,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适当多分配赔偿款给被告陈乙,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这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适当多分配赔偿款给对陈某某履行较多赡养、照顾义务的被告陈乙,是在审判中对积极履行赡养、照顾父母义务行为的肯定,勉励子女主动给予年迈父母更多的关爱和暖和,充分发挥法律积极引导人们向善作为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让赔偿款合理分配,达到实质公平,彰显审判的人文关怀。
被告黎某作为
无权占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陈甲作为赔偿款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其孳息,因此被告黎某应承担返还其占有的赔偿款的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别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笔者结合以上4则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交通事故赔偿款应怎么分配?”问题尝试总结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款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外地就医交通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当为伤者本人所有,一般由其自行进行处理。如果因事故造成死亡的情况,那么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金则由其近亲属进行安排,会优先照顾事故受害者本人应扶养亲属的利益。
(一)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分配
1.事故造成受害者
伤残的
,赔偿款由
其本人
处理安排。
2.事故造成
死亡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赔偿权利人
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的
权利主体
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款的分配主体是赔偿权利人,可以按照继承人顺序分配,但不属于遗产范畴。
(2)死亡赔偿款应由受害人近亲属进行协商分配,签订分割协议,但由于赔偿权利主体存在一定差异,赔偿款并非当然的都是均分,需要区别对待。例如,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的分割,现行法律
没有规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的家属分配原则
1.由受害人近亲属(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一般在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人之间均分。
2.死亡赔偿款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予受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前者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在死亡前并不存在;后者则在死亡前便已经客观存在。同时,受害人死亡后,其亲属虽享有索要死亡赔偿款的权利,但权利能否兑现、兑现多少,取决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如果加害人有能力赔偿,权利自然转化成了财产;如果加害人没有能力或者能力有限,权利便无法转化或无法全部转化成财产。也即死亡赔偿款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而遗产则是确定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同意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这一角度看,死亡赔偿金不在遗产范畴内。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自然不能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来分配。
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也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具有专属性,因此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不能由继承人来继承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实际分割时,可以参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3.优先照顾受害者的被扶养人的利益,即优先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4.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须谨慎(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处理时限表+诉讼证据一览表
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了
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撤销调解协议并主张赔偿获法院支持附协议模板
因交通事故车辆被扣产生的停车费(包括拖车费)该由谁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