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依法向其下达《生态环境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8月,被告人王某将多个捕兽夹放置于贵溪市某村小组山场内用于捕获野生动物,并捕获2只野兔、1只野鸭,均被其带回家中家食用。案发后,王某于2022年9月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据悉,贵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贵溪市全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王某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为进一步普及环资法规和环保知识,法院依法向王某下达《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参加环资普法工作。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同时明确表态将遵守《生态环境保护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