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和俞女士回到公司注册地,发现已是人去楼空。  记者 叶永春摄

曹女士与公司签订的是“实习期合同”。  记者 叶永春摄

曹女士等收到的神秘人士发的私信。  记者 叶永春摄

迟迟拿不到工资,曹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吐槽。  记者 叶永春摄

公司拒绝支付,调解不成。  记者 叶永春摄

本报记者 叶永春

算下来约3000元工资,曹女士从今年8月底开始讨要,至今还没拿到手。其间,她因工资迟迟没拿到,在微信朋友圈“吐槽”,不料老板以此为由,扬言其他员工的工资都会发,“就不会发给你”。实际上,曹女士发现,其他员工同样至今未拿到工资,而随着一次次讨要,他们越来越有种被老板“套路”的感觉。

上班不到一个月,收到神秘人私信“预言”

曹女士入职的公司名叫“苏州豹先生外卖配送有限公司”,位于吴中区胥口镇香山工坊文化产业园。“是一家主要为外卖配送行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相当于职业中介。”今年6月下旬,曹女士进入公司上班,不过她与公司签订的是“实习期合同”,期限从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为期6个月。合同约定,试用期间曹女士的月薪为2500元,外加话补、全勤、饭补等共计500元,每个月的工资于次月25日发放。

上班后,曹女士主要负责将求职者介绍至各个外卖配送单位上班,求职者上班满一定期限,她可获得相应奖励。而为了招揽更多求职者,公司还在短视频平台注册了账号,通过直播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当时在短视频平台当主播的是俞女士,曹女士的同事之一。

不过上班还未满月,曹女士和俞女士就收到了欠薪“预言”。7月13日,她们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收到一条私信,称有位“韩×”到处欠钱,“代理费用2年了不结,员工工资不发”,并提醒称“注意别被坑了”。

私信中提到的“韩×”,正是曹女士等人的老板的姓名。曹女士看了信息感到奇怪,回信询问,发现那位发私信的神秘人已注销了账号。

工资迟迟拿不到,到朋友圈吐槽被拉黑

神秘人注销了账号,不再回复,但曹女士和俞女士心里就此有了疙瘩。“公司的效益不是很好,老板各地跑,不怎么管理,而且个人没有提升的空间。”上班一段时间后,曹女士已有了离职的想法,那条私信则坚定了她的决心。而俞女士决定离职还有另一个原因,“收到私信后,还听到老板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就是在向他讨工资。”

7月底,曹女士和俞女士均离开了公司。她们原以为,到8月25日,会收到7月的工资,但直到8月31日,工资还没到账。曹女士等给老板韩某发信息,得到的答复要么是“就这两天”,要么是“下午肯定给”,但曹女士和俞女士均未拿到工资,另还有何女士等员工被欠薪1000多元至7000多元不等。

连催数次不见工资到手,曹女士忍不住到微信朋友圈“吐槽”,称以后见到“豹先生这些公司抬头请立刻马上提桶跑路”,并提到了神秘人所发的私信内容。没想到,这次“吐槽”会成为老板不给她发工资的理由。

“今晚他们都会发,就不会发给你。”在微信聊天时,韩某给曹女士发信息。此后曹女士再给他发信息,发现自己已被拉黑。给他打电话,则被要求道歉,且得到的结果仍是不会发工资。

“我没有提他名字,而且说的都是事实,怎么成了不发工资的理由?”曹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道歉。同时她了解到,已离职的同事中,尚未拿到工资的大有人在,并非如韩某所说的“今晚他们都会发”。

公司只开3个月?员工们直言被“套路”

昨天中午,在吴中区胥口镇香山工坊文化产业园,“苏州豹先生外卖配送有限公司”注册地已是人去楼空,楼层索引牌上的公司名字已被撤下,且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公司注册地门口,曹女士再次拨打韩某的电话,结果无人接听。而早在9月2日,曹女士和俞女士到吴中区胥口镇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窗口申请调解,结果因公司拒绝支付,调解不成。她们再申请劳动仲裁,可要等待半年以上的时间。

“虽然签的是实习期合同,其实和正常上班是一样的,现在只想拿回应得的底薪和补贴,提成什么的因为离职了,没法核算就不计较了。”如今,曹女士能联系到的尚未拿到工资的同事已有6人,其中1人选择放弃,另5人仍坚持追讨。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苏州豹先生外卖配送有限公司”是家新开的公司,注册时间在曹女士等入职之后,为2023年6月27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其房屋租赁时间却只有3个月。“只租了3个月,欠的水电费是用押金抵的,还差几百元钱,但联系老板发现联系不上。”香山工坊文化产业园物业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称,“苏州豹先生外卖配送有限公司”于9月不辞而别了。

同时,记者拨打曹女士等人提供的韩某的电话,无人接听,向该号码注册的微信号留言,未获得回应。

由此,曹女士等渐渐感觉到,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在“套路”他们,比如与他们签的是“实习期合同”,“如果生意好做就做下去,做不下去就方便跑路”。

对此,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丹表示,从曹女士等人所签的合同看,合同本身就很不规范,只约定了试用期,不过《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曹女士等人和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同时,从曹女士的朋友圈内容来看,没有虚构事实、故意夸大、诋毁公司的情形,公司要求赔礼道歉没有依据。再者,支付工资和主张劳动者发朋友圈侵犯公司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处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工资报酬。

“虽然被拖欠的钱不是很多,但都是我们应得的,同时希望更多求职者睁大眼睛,不要和我们一样被套路。”曹女士等人表示还会继续追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