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科水景公司主张其对所创作的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音乐喷泉《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乐曲的喷泉编辑享有著作权,认为西湖管理部门以考察名义从该公司获得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资料并交给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恒业公司对涉案音乐喷泉编曲并在西湖施工喷放,侵犯其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西湖管理部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例被称作中国音乐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

一、音乐喷泉作品是否可以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规定,音乐喷泉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关键在于它是否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在实践中,音乐喷泉作品的创作和表现形式确实具有独创性。创作者根据音乐的特点进行设计,将灯光、喷泉水流、节奏、情感等细节要素结合起来加以展现,表达出创作者的构思、编排与个性。这种创作过程赋予音乐喷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体验。

同时,音乐喷泉作品也可以进行复制。创作者可以将完成后的构思设计转换为固定模式加以保存,同时通过复制可以将作品进行反复表演和呈现。因此,音乐喷泉作品可以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音乐喷泉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

音乐喷泉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音乐作曲、图像设计、灯光效果设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包括音乐作曲者、图像设计者、灯光效果设计者等。这些创作人通过创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摄制权等相关权利。当然不同的音乐喷泉设计和呈现方式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且在实践中,对于一些音乐喷泉项目,可能不仅涉及著作权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

编辑:陈超律师 010-8882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