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监护人时,通常以其与被监护人亲属关系的远近作为标准。主要原因在于,亲属关系越近,越能从被监护人利益出发,生活联系也越紧密,从主客观上都越有资格越有能力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按以下顺序确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按以下顺序确定: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在有遗嘱指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协议、成年人协议等情况下,不受上述顺位的限制。——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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