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一大爷路过奔驰车后,看到奔驰车上的车标欣喜不已,当即使出九牛二虎之力将车标掰下带走,奔驰车主报警后却未被警方立案。

对此,警方作出的解释是,奔驰车标损失金额为3000元,不足5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的立案标准,无法刑事立案。

网友们非常疑惑,“达不到立案标准就不能采取措施了吗?这不是告诉大爷随便破坏么”。

“大爷看完这条视频后,家里的奔驰车标越来越多”。

难道对大爷的行为就毫无办法吗?

从法律上讲,大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其一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大爷将奔驰车掰下的行为,顶多给奔驰车主造成3000元的损失,警方依法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没有错的。

但是,不刑事立案并不代表大爷就免除处罚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即便不能刑事立案,大爷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在奔驰车主报警后,警方应当找到大爷并采取拘留及罚款的措施。

其二是盗窃,大爷的主观意图可能更加倾向于盗窃。

不过,如果大爷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那么就要按照奔驰车标本身的价值去计算盗窃的金额,价值更小,也达不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也就是说,不论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还是盗窃,都无法对大爷定罪量刑,只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奔驰车主的损失也不能是说自己免单,在大爷接受行政处罚时,也可以向大爷索要赔偿。如果大爷拒不赔偿,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