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华某、许某是Q公司股东。Q公司欠丁公司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T公司据此申请执行过程中,Q公司被吊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另查,Q公司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华某、许某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在2014年6月18日,T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某、许某立即赔偿因上述生效判决终结执行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 《公司法》第180条、第183 条的规定,本案中,华某、许某作为 Q 公司的股东对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亦导致了T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华某、许某对T公司因生效判决终结执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

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设立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救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适用本条时应注意,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清算组的成员产生有所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经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