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日,王阿姨起诉离婚,表示自己与丈夫结婚后,生了女儿小玲,但是丈夫不仅长期不回家,还对她们母女二人不管不顾,不承担任何家庭费用。

为此,她便和丈夫长期分居,后在几年前,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签了离婚协议书后,还没来得及办手续,丈夫便离家出走,消声觅迹。

因为找不到丈夫,于是便提前了离婚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虽然王阿姨找不到丈夫,法院还是给王阿姨立了案,后通过多种方式联系王阿姨丈夫无果后,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经过公告后,视为已经向王阿姨的丈夫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着谨慎处理的态度,开庭后,法院又往王阿姨丈夫的户籍所在处跑了一趟,结果意外发觉,王阿姨的丈夫早已经去世。

法官非常震惊,便致电小玲了解情况,小玲这时才坦白,早就知道父亲已经去世的事实。

在被问及为何隐瞒父亲去世一事时,小玲表示是怕妈妈伤心。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虚假陈述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玲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已经违法,法院考虑到了小玲并非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且坦白悔过,依法当场对小玲进行训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3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法院最终终结了案件。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询问案件终结了,算离婚吗?还有网友认为小玲的回答有猫腻。

【安律说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民法典》第51条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排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复原。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情愿复原的除外。

可见婚姻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旦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就自动消灭。再结婚就不用担心重婚等问题。而也正是如此,法院直接终结了王阿姨的离婚案件。

2、小玲为什么隐瞒父亲死亡的事情?

小玲父母关系本就不好,小玲表示担心把父亲死亡的消息告知母亲,母亲会伤心确实令人质疑。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体到本案,如果小玲父母离婚,小玲就是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反之,小玲父母没有离婚,这种情况小玲父亲的遗产就需要由小玲与母亲平分。

因而从这个角度而言,不排除小玲隐瞒父亲死亡的事情,是为了单独继承父亲遗产。

3、当然,小玲隐瞒父亲死亡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为什么,目前怕只有小玲自己知道。

而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小玲的母亲已经与父亲没有了感情,没有办理离婚,仍属于合法夫妻,王阿姨依法享有奔丧、祭祀丈夫的权利!

小玲此举不仅干扰了司法、令人质疑,也已经侵犯了王阿姨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如果王阿姨不能原谅自己的女儿小玲,完全可以要求小玲赔礼道歉、甚至于赔偿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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