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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改行,

欲提前结束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出租公司在收取押金后

能否继续主张租金?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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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巡游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桂C96XXX号牌出租车给被告承租,租期为2年,每月租金1800元,必须在每月的20日之前交清本月的费用,如不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按拖欠总额日收3‰-5‰的滞纳金。如拖欠租金,催缴无效,则按《桂林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书》约定处理,并可收回车辆,押金不退。

2023年4月,被告因自身原因欲提前解除合同,经电话与原告协商无果,遂将车辆交付原告并支付了1月的租金,另谋他业。4月,原告对被告所欠2月、3月租金进行了催缴,但是被告并未缴纳任何租金。为此,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巡游出租汽车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5451元。

案件审理

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除签订《巡游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双方并未签订《桂林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时,被告缴纳了10000元押金。

原、被告签订的《巡游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在每月的20日之前交清本月的费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拖欠2个月又13天租金未缴纳,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巡游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支付所欠原告租金共计4380元(租金算至2023年4月13日)。

法官说法

租用车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车辆,及时支付租金,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三审:符慧宁

二审:满敏

校对:阳文士

编辑:吴娜

来源: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