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1日,全国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在对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的诉讼中败诉。原告认为,西双版纳野象谷有限公司从事的大象表演是虐待亚洲象、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因而诉请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赔礼道歉等,而受理本案的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将坚决上诉。
野象谷
法律问题留给法律专业人士解读,但动物表演是不是虐待呢?
《南方都市报》名为《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驳回原告诉求,不支持表演即虐待》的文章提到:“法院认为:……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诚然,表演本身确实没有伤害大象的身体,但训练野生动物按照工作人员的指令进行表演,会给大象的身心带来实实在在的伤害。
有人说,大象可以被驯化,你错了,大象是从未被驯化的野生动物。驯化是将野生的动物和植物的自然繁殖过程变为人工控制下的过程。所有的家畜,都是对其野生祖先驯化的结果。研究人员认为,想要驯化一种动物,至少需要10-12代的人工筛选,即根据自身需求,筛选出具备符合要求的特征的后代,再进行繁殖。比如驯化牛,从后代中筛选出具有沉静脾性,易于圈养的后代,再繁殖,再筛选,最终得到的牛都具备了这一项特征,而那些狂野暴躁的基因,都在人工筛选的过程中被淘汰掉了。因此,驯化包含了基因的改变。
这种人工筛选的过程,用在大象身上,行不通。那些尝试驯化大象的人们发现,他们能驯服一头大象,但该大象生下的后代,依然具有野性,需要再驯服。这是由于被驯化的动物通常具有这几个特质:沉静的脾性;能在圈养的环境中生育;没有攻击性,而这些特质是大象不具备的。在未被惊扰的状态下,大象通常是一种平和的动物,然而一旦受到惊吓或者处于压力之下,它们会变得不可控。在泰国、印度等饲养大象作为生产工具的国家,时有大象发狂杀死主人的新闻,其原因正是如此。训练一头大象方式包括囚禁,捆绑,殴打等使其屈服的暴力手段,但这样的手段只能一时地压迫,拥有天生暴躁脾气的大象终会爆发。对于表演的大象来说,亦是如此。
在自然生境中,大象是群居动物,雌性大象终生和自己的族群生活在一起,群体成员包括所有的母系直系、旁系血亲。雄性大象在到了青春期后,离开族群,和其他雄性大象结成单身联盟。和人一样,亲情、友情贯穿大象的一生。作为世界上最聪明的动物之一,大象具有丰富的感情,它们是少有的能认出镜子中自己影像的动物之一。将大象从广阔的栖息地转移到局限的圈养环境中,脱离其族群,用人工干预的手段迫使大象重复同一个动作,直至形成条件反射,然后从事表演,如果这都不是虐待,无法想象虐待一词应该被怎样被定义。
通常,想要一头大象服从命令,需要从小开始训练。如果一头小象被迫与其种群分开,这头小象则终生无法再回归野外。这是由于在与族群生活的过程中,年长的母象会把族群的迁徙路线传给自己的孩子,一代代传下去,然而由于从小被圈养,对于栖息地的知识,它一无所知。如果放归野外,它和它的后代都无法生存。看看小象莫莉的遭遇吧。因此,要毁掉一头大象,让它表演就够了。
再回到新闻,诉请停止大象表演不只关乎于大象福利,而是在于动物表演作为一种娱乐形式是否需要存在。归根结底,是一个社会如何定义快乐的问题。我们真的需要观看动物重复无意义的动作来获取快乐吗?因此,虽然“停止大型表演”案一审败诉,但这件事情本身具有意义。为动物发声的本质是为弱者发声,在一个关怀弱者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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