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的湖南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既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时期人民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湖南法院立足本省的实际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特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作用,以理念创新带动工作创新,推动全省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为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湖南实践样本。
本文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11期
2023年11月15日出版
谈“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
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
2023年2月15日,湖南高院召开全省中院院长会议,首次提出“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李果/摄)
司法理念是关于司法价值和司法规律的理性认识,是主导司法制度设计和指引司法行为的原理、价值观和思路。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一新天地宽。司法理念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新时代司法的价值追求、职责使命、发展方向,司法能力的培育提升,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等命题,都绕不开司法理念这个看似抽象却又无处不在的统摄性概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司法的性质、价值、功能、规律进行了科学论述,对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提出了时代要求。司法理念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树立现代化的司法理念不仅是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应然选择,亦是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应当遵循的理念,更是新时代、新形势、新征程对司法工作的重要期待和要求。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历程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是与时俱进的,人民法院工作包括审判理念也是不断发展的。202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研讨会上强调,审判工作现代化最首要的、最关键的是审判理念现代化,并强调了“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四个方面的审判理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省中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八个有机统一”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同张军院长强调的一系列现代化审判理念是完全吻合的,也是符合湖南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的。
一、
讲政治和讲法律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又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这精准地阐明了人民法院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及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同时也对司法提出了讲政治与讲法律有机统一的理念要求。
一方面,讲政治是讲法律的根本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实施体系中的重要主体,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依法行使人民赋予并由宪法确定的国家审判权,坚持讲政治和讲法律有机统一是首要司法理念,这是由人民法院的属性和职能定位决定的。
另一方面,讲法律是讲政治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如果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就要做好统一正确实施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党的政治目标与人民群众的意志高度统一,党将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政策,再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转变为法律,凭借普遍效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得以广泛推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高度统一的,都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独立公正司法,本身就是讲政治。因此,我们既强调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善于用政治眼光分析案件背后的政治逻辑、政治影响;又要求严格执行法律、遵循司法规律,切实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以能动履职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二、
服务中心大局和抓好主责主业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是体现党的政治主张、完成党的政治使命、实现党的政治目标的国家机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固树立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自觉从大局看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思考、定位、推进,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
首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任务和重要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应始终牢记“国之大者”,自觉融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部署,找准司法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定位坐标,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力量。
2023年3月21日,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深入十八洞村调研( 曾妍/摄)
其次,应抓好服务中心大局和主责主业的深度融合。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也是服务中心大局的根本着力点,必须“精耕细作”。要善于登高望远,将审判执行工作升华到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政治高度,切实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立案、审判、执行“三大环节”做好,把一审、二审、再审“三大程序”,基层、中级、高级“三级法院”职能履行好,确保党委有部署、法院能跟进、司法能保障。要坚持脚踏实地,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分析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同时敏锐感知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及时预判个案办理可能对中心大局产生的正负效应,有效兼顾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达到“认真办理一案、推动解决一片”“妥善处理局部、切实服务大局”的效果,凸显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和贡献。
三、
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观念,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以下简称“三个效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司法理念。法律效果是指司法审判的过程要做到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裁判说理充分、遵守法定程序,裁判结果要实现法律目的、体现法律精神、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政治效果是指司法审判对于巩固政治制度、实现政治目标、表明政治立场、反映政治主张、保障政治秩序、维护政治安全所应达到的效果。社会效果要求司法裁判结果不仅要让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内部正义”,而且要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和公序良俗的检验,实现“外部正义”。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不是三者简单拼接或者叠加,也不是将司法审判的效果平均切割为三部分,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的有机统一”。要讲求司法智慧、艺术和方法,既反对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也反对抛开法律、空谈效果,善于从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多元视角去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导向、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就“三个效果”的内部关系而言,法律效果体现司法工作的形式正当性;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体现司法工作的实质正当性。“三个效果”共同构成司法审判的正当性、权威性基础。
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本要求。政治效果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集中体现。脱离党的领导,没有稳定的政治制度保障,没有安全的政治环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就丧失了根本和灵魂,司法工作将会犯方向性、颠覆性的错误。社会效果是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目标追求。司法审判的效果好不好,归根结底还是由承受司法审判结果的人民群众来评判,所以,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都是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为目标追求。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必须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基础,不能以变通或者背离党和人民意志的方式去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否则,只能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四、
法治和德治有机统一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的实现在根本上要靠法律本身的合道德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法治和德治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是司法裁判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应然之举。
一方面,法治对道德具有规范和保障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法治提供制度保障,司法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手段,解决了“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道德难题。尊重常识常情常理,统筹天理国法人情,充分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为全社会立“明规矩”、破“潜规则”,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道德对法治具有教化和支撑作用。道德的滋养浸润是司法权威性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裁判文书中的是非对错才能契合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观念,指引裁判文书释法明理等工作。如在诉源治理、诉讼调解、审判执行等工作中,要善于运用道德约束规劝、引导当事人崇德向善、以和为贵、尊重裁决、服判息诉,努力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法治实践主体的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法治和德治有机统一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应予高度重视。
五、
惩治与保护有机统一
法律既有惩戒作用,也有保障作用。惩治与保护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是指司法审判工作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把司法惩治与司法保护、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既要充分发挥司法惩治功能,又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比如,刑罚是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违法犯罪必须依法进行有效打击,确保刑法惩戒、引导和预防作用的有效发挥。但一味秉持重刑主义,则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法治根本要求,社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坚持实质性的犯罪判断标准,严格把握入罪条件,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重大犯罪,要依法严惩;但对具备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或者认罪认罚的案件,该从宽的坚决依法从宽,避免因打击范围过宽造成社会对立,切实做到宽严相济、精准量刑、罚当其罪。
六、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机统一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体两面,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一方面,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手段。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是追求结果上的公正,而不是“走程序”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和归属,实体公正为程序公正提供了评价标准和参照系。如果缺少科学、规范、高效、合理的程序设计作为保障,实体公正将成为虚无缥缈的幻想。另一方面,程序公正蕴含了实体公正的要求,具有独立意义。司法公开、程序参与、庭审中心、合议庭组成、回避等程序规定,本身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针对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既要强调重视程序公正对于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价值,更要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充分发挥程序对权力的规制和保障作用。
七、
公正和效率有机统一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也是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工作的重要维度。公正和效率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是指司法审判中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审案,力求以最优的司法资源配置、最低的司法成本、最小的司法代价、最高的司法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最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公正的司法裁决。
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中,公正是前提是基础,效率必须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应注意的是,不能将司法效率片面地理解为时间上的早和速度上的快,而应更多侧重于司法过程中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的投入与最终产出之间的相对关系,即要求司法审判工作“以尽可能合理、适当、节俭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审结案件、化解纠纷”。
八、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监督有机统一
审判权是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职权法定、不受非法干预、中立公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保障,但独立不等于放任,放权更要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党的绝对领导是最根本的监督,还有基于国家权力机关性质的人大监督、基于参政议政地位的政协监督、基于监察权的监察监督、基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监督、基于基本政治权利的公民监督,以及基于社会职能的舆论监督等。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监督。同时,还应将自觉接受监督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区分开来;应将自觉接受监督同别有用心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媒体的围观效应,制造舆情、混淆视听、“绑架”司法区分开来。
“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是司法活动的先导;作为一系列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的最终归宿。“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强化政治智慧、法治思维、系统观念,需要不断提升裁判方法、完善裁判机制,需要在审判过程中强化逻辑论证、政策目标、立法目的、价值判断等多重考量,让“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真正贯穿新时代审判工作始终,真正体现在每一起案件中,以司法理念现代化奋力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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