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雄风宾馆梦幻城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女生拿刀刺伤了两名男士,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竟判处女子免除刑罚,究竟为何呢?
案件回顾
该女子姓邓,由于不好好学习,很早便出门打工了。一次在她工作的地方,来了三名男子来洗浴,由于他们都喝了酒,在看到邓女士后将强烈要求她来服侍他们三人洗澡。
邓女士当然不会答应了,她以自己只是服务生为由拒绝了他们的无理要求。可是,三个醉汉自然不会放过邓女士。
其中有个男性邓大贵,他认为邓女士是没有看到钱,这才不服务他们,因此,就拿着钱甩到了她的脸上,而邓女士依旧不为所动。
这时,邓大贵急了,拉着邓女士就往房间走,想要强奸她。在拉扯过程中,邓女士拿出了随身所带的操作工具修脚刀,就往邓大贵身上乱捅。
而随行的一位男子黄德智见此情景赶忙上前阻止,没想到自己也被划伤了胳膊,而邓大贵就更惨了,他被邓女士的乱捅刺中了好几下。
最终,因为失血过多去世了。
在邓女士知道自己伤人并且人已经去世后就前往公安局自首,最终被送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邓女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在情急之下做出的反应,属于正当防卫,并且 在邓女士的住所找到了精神疾病相关的药物,因此,判定邓女士无罪,不需要承担责任。
以案普法
针对本案,有的人认为判的很好,首先,邓大贵的行为属于强奸,是在未经女性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猥亵行为,属于犯罪;其次,邓女士本身是有精神疾病的,并且是在受到侵犯时做出的自我保护。不管从哪方面看都应该是正当防卫。
那么,本案中所使用到的法律都有哪些呢?
(一)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们假设邓女士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拿刀保护自己,导致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只是轻伤或者在防卫过程中,并没有致人死亡。
那么就达成正当防卫的先前条件,“正在进行”的“确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需要正当性,要与防卫行为相统一。
邓女士拿刀,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被侵害者采取适当暴力,从而达到制止侵害的目的,所造成的损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只要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就都属于“正当防卫”。
(二)“必要限度”的定性又是复杂的。
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问题审判上,我们应该对比被侵害人与侵害人的多种情况差异,比如性别,体力,力量或者是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等。
最后法院判决邓女士“有罪免罚”也是以此为依据。
首先,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性别还是体力上,邓女士都处于弱势方,邓女士只有借助工具,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制止侵害行为。
其次,在面对两个彪形大汉的围堵,侵害人对邓女士的心理造成了严重恐慌,这个时候的邓女士是没办法考虑到防卫后果的。
再者,邓贵大与黄德智要求异性陪同洗浴,在邓女士合理拒绝后,利用言语,拍打等动作对邓女士进行侮辱性行为,甚至出现强奸意图并且开始实施。
被侵害人对于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最后造成的侵害人伤亡,理应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造成了重大损害与伤亡,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邓女士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对案情供认不韪,邓女士正当防卫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虽然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但是判决邓女士“故意伤害罪”。
在此次事件中,过错方属于邓贵大等人,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邓女士本人也造成了伤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邓女士虽然有罪,但可以免除刑罚。
法律是不容侵犯的,法律也是有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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