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重点修订内容为:

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

三是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

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

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总台央视记者 张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