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向 法 问 道
民法典合同制度的理论与适用
研讨会在复旦大学成功举办
2023年11月16日,“民法典合同制度的理论与适用”研讨会在复旦大学邯郸校区子彬院举行。本次会议聚焦民法典合同制度,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复旦大学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承办,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国内高校及法院的四十余位专家出席。为寻求中国法学自主性、法律适用妥当性与国际视野的有机结合,本次会议汇聚国内专家,聚焦合同效力、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以及债权让与开展学界与实务界的深层次互动研讨。
开幕式
16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金海燕,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开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教授主持。
金海燕副书记在致辞中表示,法学是复旦大学当前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学科,复旦大学法学院高度重视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本次会议聚焦于民法典合同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国法学的深度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王利明教授、崔建远教授都是在该领域深耕多年、有着深度思考的顶尖学者,期待与会学者在这次会议中贡献真知灼见,共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法学的发展。
王利明教授在致辞时指出,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人民生活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开展的背景下,本次研讨会的开展恰当其时。复旦大学法学院有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希望复旦大学法学院在各位优秀老师的带领下,继承优良传统,取得新的发展进步。
主旨报告
在致辞结束以后,王利明教授以《论越权代表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以<合同编解释>(草案)第20条为中心》为题作了主旨报告。相对人在何种意义上负有审查义务,攸关法律行为对何人发生效力的回答,本质上是对私法自治原则所展开的精细化作业。系统考虑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的标准与内容对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越权代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王利明教授围绕《合同编解释》(草案)第20条,对越权代表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程序以及法律效果展开了深入浅出的阐释,有助于进一步深刻理解和妥当适用民法典合同制度。
大会报告
大会报告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教授主持。
在大会报告中,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崔建远以《合同解释》为题,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草案第1条,通过货权路权约定、车位归属、收益权转让等案例,展示了合同解释中深刻的法学方法论意蕴,为司法审判工作中正确、妥当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了方法论上的指引。
第一单元:合同效力
第一单元由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言浩主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顾全作《司法实践关于效力评价的多维度逻辑体系》的主题报告,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何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唐墨华与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总结。
顾全院长回顾民事案件审查现状,指出法官在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纠纷时需综合考虑合同相对效力、合同履行请求能否获得司法强制力保护、履行请求权能否对抗第三人,充分理解限制性规范体系,厘清竞存请求权保护顺序,提出以多维度视角进行效力评价的重要性。
段厚省教授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简化社会生活,司法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法官在个案中应聚焦争点,不应将个案法律关系复杂化。
杨代雄教授认为体系化思维是法律实务界精英必备的思维体质,学界理论研究与实务界裁判经验的互动交流至关重要。
何建法官从商事实践出发,指出商事行为中表决比例与决议效力的关系、一票否决的约定效力等问题应当回归商法本身进行效力判断。
唐墨华法官就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个案中如何评判及如何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效力的问题,肯定了多维度效力评判在个案裁判中的必要性。
最后,高圣平教授对第一单元的讨论进行总结,高度赞赏了上海学术界和法院系统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起草所作出的努力,指出顾全院长扩充了传统的效力评价体系,同时建议学界和实务界继续探讨特定债权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正当性及其法律基础,借助裁判经验进一步抽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第二单元:债的履行
第二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主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马霄燕庭长作《合同履行相关问题探讨》主题报告,上海政法学院余山特聘岗李建星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健州副教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科拜金琳副科长、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林暖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包丁裕睿进行与谈。
马霄燕法官通过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以及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两个实务案例引出核心讨论议题: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如何基于合同的履行程度进行判断?新债务与原债务之间是否存在履行的先后顺序?
李建星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权行使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以物抵债需要对事实部分进行更加深入的考察。
沈健州副教授认为第一个案例中法官棘手之处并不在于解除权行使,而在于双方地位的悬殊下如何进行判决。对于以物抵债协议和债的变更需要做明确区分。
拜金琳法官从最高法院不同时期发布的案例入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两类以物抵债裁判思路的流变。
林暖暖博士以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普通法中的specific performance制度,认为法官在裁判时需要综合考虑标的物的非物质价值及其可能包含的情感等非财产属性,同时考虑执法成本等制度因素。
包丁裕睿博士认为两个案例都可以视为对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涉及当事人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分配。
第三单元:债的保全
第三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赵立行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孟祥沛研究员主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荣学磊作《合同保全的要点和难点》主题报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俊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杨显滨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赵文杰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史大晓副教授与谈。
荣学磊法官结合法律条文,援引比较法上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与功能,阐明我国代位权制度的传统定位及现实适用前提,并就代位权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的地位、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标的确定等问题阐述观点与见解,做好实体法上的判决结果与强制执行法体系的协调至关重要。
姚明斌教授强调了债权保全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的特点,与中国民事法治的运行息息相关。
肖俊副教授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分别说明了债权分配应遵循的原则,并建议从程序法的路径做好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杨显滨副教授指出三角债问题与强制执行的关联性,就入库规则表明自己的立场与意见,提出“债权公示程序”这一暂行调整路径。
赵文杰副教授就代位权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地位及撤销权行使步骤简化的制度安排和构想表达了关注。
史大晓副教授认为代位权制度与正常商事交易安排的冲突与权衡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单元:债权让与
第四单元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章晓琴、复旦大学法学院施鸿鹏副教授共同主持,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满洪杰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贝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汪倪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潇洋与谈。
凌捷法官准备的两个案例引出了有关保理与债权让与的讨论议题:如何确定保理和一般债权让与之间的优先次序问题?债权让与的通知有无对特定主体和形式上的要求?不涉及保理只涉及债权让与的情形下按照何种标准确定优先顺序?多重受让情形下,如何确认债务人的地位等等。
满洪杰教授讨论了在债务人接到第一受让人通知(无登记表示)和第二受让人的通知(有登记表示)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优先顺序的问题。
李宇教授认为区分债权让与的三重效力已经能够判定两个案例,并进一步指出在普通民事主体和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争夺中应以登记为优先规则。
李贝副教授认为应借鉴国际立法,对债权让与的通知的形式要件不作严格区分,但是需要权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汪倪杰博士提出需要联合债权通知和意思表示,根据具体交往关系,在刚性的三重效力框架下对解释体系作灵活性处理的思考。
李潇洋博士从教义学出发,分析了《民法典》第768条的教义学基础和登记的法理,并探讨了保理合同规则类推适用于普通债权让与的基础与边界。
闭幕式
16日下午,四个单元的主题报告、与谈交流及自由讨论结束后,“民法典合同制度的理论与适用”研讨会闭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班天可副教授主持,段匡教授作闭幕致辞。
段匡教授认为,法官和学者的互动渐渐增加的趋势是可喜的。身处第一线的法官能够给予学者寻找课题与研究出发点很大的启示,因为法律不是纯粹纸面的,而是直至现实问题的。学者虽然不能对判决产生直接影响,但能够为法官提供一些思路,促进公正合理的价值实现。今日的讨论之所以能够在各地起到一定反响,就在于其结合了一些现实问题和理论考虑,为法官和学者互换思路搭建了平台,为更好实现法治社会组织了力量。最后,段匡教授对各位法官和各地学者为复旦师生带来的丰饶且有益的研究成果表示衷心感谢。
至此,“民法典合同制度的理论与适用”研讨会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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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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