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县政府确定房屋比准价,法院:撤销补偿决定
一、 案件简介
2013年7月,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通知》,决定对某国有土地范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并作出了征收公告。张某文涉案房产在该征收范畴内。街道办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张某文等人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县政府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1、被征收人张某文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或产权调换。2、被征收人如挑选货币补偿,根据《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人民币261052元。3、被征收人如挑选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挑选安置房屋。4、被征收人张某文与县房地产治理局办理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等手续,并将被征收人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张某文认为补偿决定确定的金额过低,遂诉至法院请求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撤销。法院认为,县政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比准价并据此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补偿决定》。
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答辩称:1、案涉房屋征收的程序合法合规。2、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维持。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由政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比准价,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且县政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比准价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故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