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公交车直直冲向水库,现场却没有刹车痕迹。一车20多人当场死亡,有人说这是司机被恶灵附体,有人说司机醉酒驾驶。到底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失控的公交车

2020年七月七日中午十二时,贵州安顺市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在路过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的时候,车辆加速转弯,快速穿过对向行车道,径直地冲向水库。随后公交车撞坏水库边栏杆,掉入水里。

这辆公交车上加上司机一共坐着37人,公交车坠水后,被附近的行人看到迅速报警,一时间各部门纷纷出动。

首先赶到现场的是消防部门和相关急救部门,经过打捞搜救共救出十七人,其中十五人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有一人受伤严重及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为抢救无效死亡。现场还有被救出的一人因为水性好,也做出了及时自救的行为,所以并未受伤。

一辆作为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并且车辆上满载乘客,这辆公交车的落水顿时引起全社会的轰动,市民们都人心惶惶。

当地政府也安排相关部门有序的开展救援,包括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总队、贵州蓝天救援队、贵州弘剑搜救队、贵州省阳光救援队以及武警、公安、民兵等共计两千多人,对该片水域进行搜救。

最终确定车上人员全部找到,搜救从事发开始共计五天。遗憾的是,获救的车上人员只有十七名,其余二十名当场死亡。

市民纷纷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公交落水案,政府也是顶着巨大压力。

那辆2路公交车被打捞上岸后,技术部门找到了这辆公交车中的黑匣子,并对车辆坠水前车内的监控视频进行查看发现:

案发前并没有任何乘客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几乎每位乘客都是安分守己。反倒是司机有意识地操控这辆2路公交车进行急转弯、冲撞行为。

而且黑匣子 中汽车的其他数据还显示,事发之际司机不仅没有做刹车处理,甚至车辆的发动机转速在一瞬间提高,意思就是说驾驶司机不仅没有减速,反倒是加速冲向栏杆。要不按照水库栏杆的承重力,这辆车还不至于径直落水。

【司机的报复】

司机报复社会的嫌疑一下子被认定,所以相关部门对该司机即刻展开调查:司机张某,案发时52岁,离异单身,案发时系安顺市公共交通一大队驾驶员,常年驾驶2路公交车。同时他也是事故现场的遇难者。

7月7日案发当天,2路司机张某先是打电话联系自己同组的对班司机,提出要提前交班,正常的交班时间是中午十二点,同组的同事也感到有点奇怪,但心想张某可能是有事,所以同意了张某的请求。

八时五十二分,张某先是回到自己的住处,过了没一会,张某在家附近的小卖店买了一瓶白酒和一包烟。他将白酒倒进矿泉水瓶子里,小心翼翼的拿黑色塑料袋将这矿泉水瓶装好。然后张某就往上班的地方去了。

十点五十五分张某与对班司机交接完成,并于11点02从客运站驶出。张某驾驶2路公交车先是一路行至终点站火车站,等乘客都下车后,他在车内等待总站规划的发车时间。

期间,张某通过语音电话打给了自己的女友,言语间充满了厌世情绪,扬言要报复社会。

上午 11点47分,张某驾驶车辆从火车站发车,行驶途中,张某在乘客上下车期间,一口 气喝完了矿泉水瓶中事先准备好的白酒,然后接着开车,在快要开到落水地的时候,张某减慢了车速,这一引起部分乘客的好奇。

随即张某又猛然加速,一边大喊,反正活着谁也不好过,我们就一起去死吧!

张某驾驶车辆连续横穿了五个车道,最终撞向水库栏杆,落入水库。巨大的撞击使得车上好多乘客当场死亡,还有撞击昏迷后落入水中溺亡的。现场场景惨不忍睹。

事后相关部门也调查了张某报复社会的原因:张某于2016年与前妻离婚,无处可去的张某于是租住了自己姐姐的女儿,也就是自己外甥女的房子,户口也迁到了自己姐姐的户口本中。张某在日常生活中就是一个非常消极的人,经常和别人诉苦,讲述他的婚姻不幸福,家庭也不和睦,没钱没房生活不如意。

张某年轻时曾在当地的柴油机厂工作,工厂给他分了一套40平米的自管公房,张某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该公管房的承租人。

这套房产在2016年的时候被当地政府列为了棚户区,加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这意味着张某可以按照规定分到补偿款。

2020年6月,张某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写明张某可以领取到七万多元的补偿款,不知是不是对补偿款金额不满意,张某并没有领取。同时还查明,张某还向当地的住建局申请了一套公租房,当时没有获得批准。

案发那天早上8点半,张某独自一人来到他的公管房,见那里停着拆迁的施工机器,又听说自己的房子要被拆除,想到自己还没有被妥善安置,就要拆除自己的家。

于是张某非常着急,他在当天的8点38分还曾给当地的政府服务热线打过电话,张某在电话中显得非常急切。他说自己的安置补偿款 还没有领取到手,但是自己的房子就要被拆除了。但在电话里,热线服务人员也没有能给出张某合理的解决途径。那个时候张某就坚定了自己要报复社会的决心。

出于对拆迁房安置问题的不满意,再加上长期对生活失去信心。最终张某做出此等过激行为,只是车上的其他生命又有什么错呢,十九个人的死亡意味着十九个家庭的破裂。可见张某的自私阴暗心理。

最终,张某因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故意冲入水库里,造成15人受伤,20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会秩序,被认定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文至此,让笔者回忆起一个和这个案件非常相似的案件: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一辆22路公交车突然越过中央实线,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红色轿车,坠河。事故发生的万州长江大桥道路全长20米,双向四车道,以道路中心实线为主。

而这辆公交车出事,也是因为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导致全车人出现很多伤亡。

案发当天刘某乘坐了这辆22路公交车,但因道路维修,22路公交车已经不经过刘某所要到达的目的地了。得知刘某要去的地方,司机已经告知刘某要在哪一站下车,但在经停此站时刘某并没有下车。

车辆继续行驶,刘某发现已经距离自己的目的地很远了,于是刘某站起身,走到司机位置开始指责司机冉某,刘某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车辆继续行驶到长江二桥的南端桥头时,刘某突然用手里的手里狠狠的击打冉某的头部,冉某吃痛,随后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

两人你打我还的导致原本正常行驶的公交车脱离正常行驶航线,撞向对向来的一辆红色小轿车。随后该辆公交车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加上司机冉某,车上共有乘客共十五名。救援队多方搜救,最终只找回来13具尸体。案发地的水流太过湍急,剩下的两名乘客仍然不知所踪。可以确定的是,二人应该没有生还的可能性。

【以案释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为具有公共危险,因此,这些犯罪被称为公共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语

两件案例,有太多相似之处。这不是天灾,是 人为的灾祸。一个自私自利的人,罔顾车上其他乘客的性命。为了泄愤毫无底线,毫无人性可言,实属可恶,难以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