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进入水库乘骑摩托艇游玩,谁料不幸侧翻溺亡在水库。家人悲痛欲绝,竟然将水库管理者告上法庭,向水库管理者索赔128万。法院到底是如何判决的呢?

【私自下水库丧命】

2021年济南章丘的夏天,正值天气炎热的时候,刚刚吃过午饭的刘某觉得这天气实在是炎热,于是计划开车去水库附近玩耍。刘某将自己许久没有骑过的水上摩托艇装上车,想着一会可要到水库里好好玩玩。

驱车赶到水库边将车停稳后,刘某就兴致勃勃地从后备箱搬出自己的水上摩托艇,一番整理后就下了水。一开始刘某骑得还不算快,在水库一定范围内绕着骑了两圈,后来刘某加速炫技,没想到在一次转弯后导致水上摩托艇侧翻,刘某被甩出去,径直落入水面

由于刘某骑得太靠近水库中央,刚过中午水边上也没有几个人注意到水库中有人溺水。刘某在水里扑腾几下就没有了气息,最终刘某的尸体被打捞出。

刘某溺亡的这个水库是严禁私自下水的,也是严禁捕捞钓鱼的。日常也会有水库管理者在水库边上巡护。

刘某的死亡给刘某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伤,他的父母不能接受自己的儿子这么年轻就失去生命,父母将儿子的死归咎到水库管理不严的身上,痛斥水库管理办为什么没有设置足够的拦网禁止下水,痛恨为什么在儿子溺水呼救的时候没有救生员下去救自己的儿子。

【向水库管理者索赔158万】

由于对水库管理者的不满,刘某家属曾多次上门讨要说法,索赔无果后,刘某的家人将水库管理者诉至法庭,他们认为水库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没有及时保障刘某的生命安全。向法庭要求让水库管理者赔付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家庭精神抚慰金共计128万。

经法院调查认为,刘某自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骑乘摩托艇下水的这件事是出于他自身的判断,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刘某完全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应该明白他所下水的这片水库是有规定严禁下水和严禁捕捞的。

刘某违背水库管理条例私自下水,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无视。

关于刘某家属指控水库管理者没有尽到对刘某生命安全的保障义务,法院认为,水库周围已经竖立相关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严禁下水游玩等行为,水库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刘某忽视警示内容,仍然我行我素,最后酿成惨剧,付出自己的生命代价。水上摩托艇属于比较危险的娱乐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刘某溺水也是自身操控水上摩托艇不当导致的。

法院还提出:事发地所处的水库本身作用就是储存水源、用于当地农田灌溉、汛期防止洪涝灾害而兴建的水利基础设施。水上乐园、游泳池等水上经营性的公共场所不同。由于水库的作用性质不同,就意味着水库管理者的工作内容与水上盈利性场所中的安全员的工作内容不相同。

水库管理者的工作内容是保证水库基础设施健全完好,包括堤坝、行洪设施和输水设施等。确保不会因为设施的不稳定因素给水库周边群众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最终法院判定,对于刘某的意外溺水死亡,水库管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更不需要承担刘某家属要求索赔的巨额赔偿金。法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似事故】

2021年的9月9日,家住浙江省舟山的徐某前往舟山定海双桥街道蚂蝗山水库钓鱼,以往钓完鱼徐某天黑就回来了,结果当天夜里徐某并没有回去,家里人都觉得是徐某玩心大,想多钓一会,这在以前也不是没出现过这种情况。

没想到第二天就传来噩耗,徐某被人发现溺亡在水库里,而他平时钓鱼所乘坐的小船停靠在岸边,船舱里还装着几只徐某钓到的小鱼。

徐某的家人十分难过,他们没想到徐某经常会去水库钓鱼,没想到这次竟然出现了意外。为徐某办完葬礼,处理好后事,他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徐某溺亡地水库的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

徐某的家人认为街道办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保护好徐某的生命,徐某溺亡在蚂蟥山水库,属于该街道办的管辖范围,徐某家属主张让街道办事处赔付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共计一百二十六万元。

徐某的家属认为街道办并没有将全部水库用围栏围起来,而是留有缺口可以使人通过,徐某就是通过缺口进入到水库里钓鱼,最后才掉入水中导致溺亡。

同时街道办并没有在水库边上安排巡查的工作人员,水库周围也没有管理人员,这是街道办的不作为。

但是街道办却拿出准备的证据,首先他们拿出来了几张拍摄好的照片,照片上显示:蚂蝗山水库的周围是有防护拦网的,且水库周围有多处树立起来的标语,类似“坡高水深危险,严禁攀爬入内”、“禁止攀爬和破坏隔离网”等,街道办以自己提出的证据证明在他们管理辖区中的蚂蝗山水库,街道办已经尽力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且街道办的代表辩称,蚂蝗山水库是一座用于灌溉农田、防汛防洪和供水的基础水利建设设施,并非是营利性的经营场所,而徐某家属提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应该用在这个水库上。

定海法院认为,蚂蝗山水库并非是开放的盈利性公共场所,且街道办事处在水库四周都设置了防护栏网和安全警示标识。街道办的这一行为已经向公众尽到了安全提示告知义务,不符合徐某家属所提出的侵犯了徐某生命安全保障权利。

并且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进入水库可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其他危险后果应该具有足够的预见能力,水库水体极易发生危害人身,甚至危及生命的安全事故。

徐某不但擅自进入水库,还在水库边上进行钓鱼捕鱼的行为,此行为已经违反了水库治理条例。针对徐某的死亡,徐某本人应该自行承担自己的死亡后果。

2022年11月,定海法院宣布徐某家属所提出的诉求被驳回街道办事处,不应支付徐某家属索要的赔偿款。

【以案释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的被告方都属于是水库的管理者,具体管理者具不具有安全保障责任人义务,就要看水库的性质。

水库是我国防洪广泛采用的工程措施之一。在防洪区上游河道适当位置兴建能调蓄洪水的综合利用水库,利用水库库容拦蓄洪水,削减进入下游河道的洪峰流量,达到减免洪水灾害的目的。水库对洪水的调节作用有两种不同方式,一种起滞洪作用,另一种起蓄洪作用。

水库一般的建设者是国家机关,所以水库并非营利性经营场所,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所提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同时也是两个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不适用于水库管理者。

以上的两个案例都是一个家庭,失去了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父母在年老时,失去了自己的儿子,而自己的儿女失去的亲爱的爸爸,一个家庭被夺去了重要的家庭支柱。

结语

但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严格界定,不能自己想当所以然。同时自己作为自己生命的第一责任人,在进入危险区域时,一定不要疏忽大意要保障自己的安全,自觉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违规或者粗心给自己造成人身损害。

避免像案例中所描述的,明知有巨大的风险依然还坚持参与危险行为引起的后果就需要由自己来承担,有些错误是可以被弥补的,但是有些错误是不能被弥补的,就像失去生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