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了解每日新奇

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金乡卫城中学于2021年3月23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苍南县金乡镇金发东路2号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为该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食堂员工有14个,

日常供应三餐,中餐就餐人数600人左右,早餐和晚餐大约400人左右。

2023年9月13日,我局金乡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正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

检查发觉该食堂贮存散装食品未按规定对相应内容进行标明,食品留样未达到规定标准重量(125克)

,于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2023年9月1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留样冰箱内3种留样食品重量未达125克,且未对48小时内的米饭、汤等食品进行留样。

据当事人托付代理人陈述:该校食堂早餐日常有5种左右食品成品,中餐日常有9种左右食品成品,晚餐9种食品成品,日常一天有23种左右食品成品;食堂在调味料库存放有花生、红枣、绿豆等多种散装食品,系对预包装食品拆包以后进行存放,调味料库内食品日常20天左右能消耗完毕;xx食堂已制定食品留样治理制度,但因食堂工作人员疏忽未落实到位,在食品贮存上亦未依照原拆包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信息对散装存放的食品进行标明。本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苍南县金乡卫城中学从事XX食堂餐饮服务经营,

未按规定落实散装食品贮存及进行食品留样,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没有改正,

一、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至按要求完成改正;

二、对其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行为处罚款11000元,对其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处罚款5500元,

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6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wcnum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