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刻开始,赏心悦事

近日,“取消夜班费”这个话题让许多医护人员很心塞。关于检验科夜班费用的投票,结果显示共1029人参与投票,82%的检验人夜班费低于100元,其中61%的检验人夜班费少于50元。

很多读者纷纷在留言区表达自己的不满:

  • 一宿不睡都难熬,何况干一宿工作,还得保证不能出错。下夜班有时还走不了,经常占用个人时间。几十块钱本就不多,也就是吃个夜宵,下夜班打个车的钱,怎么忍心取消?

  • 大家谁愿意上夜班?长期上夜班是拿生命在熬夜,上夜班是为了救治生命,一个夜班从当天16:00-转天早晨8:00,而且下了班还要交班,时长绝对大于16小时了,有时甚至24小时,现在一个夜班给几十块钱本身就已经跟没有差不多了,还要取消?!那就直接去取消夜班吧,医务人员的命就那么便宜么?!

看到这些评论,引起了小编的关注:“连续加24小时的班,怎么不违法?”

在医院,几乎所有的医务人员都有过加班经历,而且有时候忙起来可能白班+夜班连起来上。原本可能8小时的工作时间,算上加班12个小时都是常态,在疫情时期更有连上24小时的现象。

但,就算是超出原有上班的时间,也没有收到任何一分的加班费,这样的“免费劳动”引得不少医务人员心中不满。

与外面的企业相比,医院的加班制度让人无比心酸。每加班1小时都将拥有1小时的劳动报酬,更有贴心企业将加班时的餐补费、交通费通通补齐。很多医务人员表示,如果医院有这样的待遇,我宁愿天天加班!

但是,现实是,除了没有加班费部分医院连最基础的“餐补费”也被纳入了“违规津贴”当中,甚至之前发了5年的餐补费还被追回了。

打电话询问医院,医院解释,餐补费属于违规发放,不但要停发,既往的饭补还要追回呢。

对此有不少医生表示,让我们付出的时候说无私奉献,到奖励的时候都说违法违规,怎么医院只允许进不允许出吗?还得把我们在医院吃的任何食物都得吐出来?在医院喘的每一口气再还给他们?都说在医院工作是铁饭碗,我看是挺铁,铁到铁石心肠、一毛不拔,连2、30块钱都不放过!

既然夜班费算是“违规津贴”,那医院让加10多个小时的班算违法吗?

先来看看法律对医务人员加班有哪些规定: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全国是统一的,目前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

3、劳动部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是原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用人单位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像医院这种不能执行国家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特殊单位,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在未获批准实行的情况下,仍应遵守标准工时制度,但可以采用轮班方式,灵活安排每周的休息日。

2、加班费

实践中由于医院工作繁忙,医院对医务人员的加班补休往往停留在纸上,难以实际兑现。在医生补休未能兑现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加班的医务人员发放加班工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此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医院支付加班工资。

3、无理强制医务人员加班怎么办?

医院承担救死扶伤的神圣义务,医务人员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人员不可能因为到了下班时间就把做到一半的手术停止,也不可能因为到了下班时间就停止抢救患者。行业特点决定了医院加班普遍存在且医务人员不能拒绝加班,但是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加班后应当保障医务人员的休息权,不得无理强制要求医务人员加班。 否则医生可以拒绝加班,同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涉及医务人员加班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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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公务员法》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5、医务人员与医院之间因工作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如何运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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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但事实是,就算法律中明文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工作时间、合理发放加班费,但大部分医务人员也只能选择无视,选择默默承受这痛苦的现实。因为他们知道,就算投诉也没用,说不定到头来连自己的工作都弄丢了。

人家都说医务人员都是白衣天使,有着无私奉献的精神。但是他们也是人,他们也是血肉之躯,他们不能因为这份精神,不吃不喝,如同机器般连轴转的工作。他们是从事特殊职业,每天走在生命的生死关头,不能严格执行劳动法中的条条框框,但也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放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一天,所有医务人员因为不满个人待遇,通通选择罢工,那这个世界将全乱了。

所以再次拜托大家,请用心对待每一位医务人员,他们真的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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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心对待每一位医务人员,他们真的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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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来源】医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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