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早期(15世纪的西欧各国和11世纪的印度),同属于封建村社制类型。本文仅就二者在政治制度上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分析。

在国体方面的异同点

在人类历史上,有过奴隶主阶级专政、封建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四种国体。

既然中世纪早期的西欧与中世纪的印度都属于封建村社制类型,那么,其国体当然是封建性的,而且,二者在封建国体形成的历史背景上也基本相同。

西欧封建村社制是由西罗马帝国内部的封建因素隶农制,和有利于西欧封建制建立的日耳曼因素马尔克制度相综合而形成的。

同样,印度的封建村社制也是由印度本土的封建因素与西亚和中亚地区的封建因素长期汇合的结果。

印度的奴隶制是建立在村社基础上的。早在孔雀王朝,村社的阶级关系就发生了新的变化。到了贵霜帝国时期,食邑制和禄田制出现,从而引起村社土地关系的变革。

在发多王朝时代,封建制萌芽又有新发展。这时王把更多的土地作为食邑封赐给高级官吏、贵族和寺院。到了6世纪,随印度分裂割据的加深,封建关系不断发展。

在孟加拉地区的一份碑文资料,叙述国王以法律程序封赐土地,并告诫受封者要保护封土。在7世纪,戒日王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封建势力,大量封赐土地。

印度所推行的这种土地封赐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受封的小贵族一般拥有一个或几个村社,大贵族则拥有上百个,甚至上千个。

可见,印度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封建因素是建立在村社基础之上的。正当印度封建因素沿着自己的轨道向前发展的时候,1世纪初,来自西北方的突厥人、阿富汗人和蒙古人相继侵入印度。

这些处于封建社会的入侵者,把穆斯林的封建地主制因素即伊克塔封赐制带到印度,与印度原有的封建因素相汇合。这时,不论是印度本土的封建主还是外来的封建主,他们通常不依靠自身的经济,而依赖于村社农民的实物和货币地租。

因此,内外封建因素相汇合的结果,村社依然是印度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当然,这两种因素在各自的封建村社制及其封建国体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在西欧封建村社制及其封建国体的形成过程中,作为外来成分的日耳曼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相反,在印度,作为内部成分的印度本土封建因素,以极其顽强的生命力,不仅抵消了来自穆斯林外来封建因素的同化力,而且还使其适应自己,从而使印度封建制及其国体一直持着封建村社制的固有本色。

尽管二者在封建国体形成的历史背景上有如此大的不同,然而这并未影响二者在国体上所具有的三个共同特征。

其一, 二者都是由封建主阶级来管理国家。其二,二者的封建国体都是建立在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其三,村社自由农民与封建主阶级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二者的矛盾斗争决定着国家的政治形势。

在政体方面的异同点

法兰克王国是当时蛮族王国中比较强大的国家。国王不仅集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大权于一身,有权任免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而且还有权任免各地的主教。

最能体现王权强大的事件是国王有权修改法典。印度的王权也是很强大的。国家基本上是军事性的,苏丹就是军队的统帅;他也是主要的立法者和最高的上诉法院。

到了莫卧儿帝国时期,王权进一步加强。为了更好地推行和进一步巩固君主专制,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建设活动。

一是建立和不断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二是建立和不断强化法治。在法律方面,二者都是根据本土法和外来法编定新的法典。

西欧各蛮族王国,为了维护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的利益,便着手编定法典。多数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的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这些成文法主要记载了各部落联盟的习惯法,也吸收了某些罗马法的原则,并使用了罗马法的术语。

此类日耳曼人习惯法的汇编统称蛮族法典,一些国家还编定了罗马法典。在两种法律并存的情况下,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对日耳曼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征服的罗马人实行罗马法,当两种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日耳曼法为准。

印度本土最有影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那萝陀法典和几布里哈斯提法典。在莫卧儿帝国时期,贾汉吉尔的十二道法令和在奥朗则布监督下编纂的一本穆斯林法律汇集,即阿拉姆吉尔法典,也成为法官们主要遵循的法律依据。

尽管伊斯兰法在印度居于统治地位,但是摩奴法典作为私法方面的规范仍被继续援用。在军事上,二者都是以军事封赐制建立直属国王的正规部队作为军队的核心,以村社自由农民组成的民兵部队作为军队的基础。

这种民兵部队,无论是装备还是组织纪律性,都相当差。帝国政府为了让柴明达尔对辖区实行管理,允许他们拥有申村社农民组成的武装力量。这种农民兵,平时缺乏训练,军事素质很差,没有攻城略地的能力。

在政洽制度变革方面的共同点

由于封建村社制是初级的不完善的封建制形式,它与高一级的较完善的封建领主制相比,还有许多局限性。

这样,它势必有一个不断充实自己的局限性,日益完善的过程。实际上,这就是封建制不断发展的过程,或是封建村社制不断向封建领主制转化的过程。

其政治制度也随着发生相应的变化。封建村社制类似的政治制度向封建领主制类型的政治制度的变革,这是二者的共同点。西欧封建村社制向封建领主制的转化起步于公元6世纪后半期。

在封建村社制变革的同时,其政体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查理大帝时代,基于军事封建土地贵族势力的增长,贵族会议正式召开。会议通常是在秋季皇帝召集,在会上讨论所有重要法令。

这是政治制度的一个新变革。随着封建化进一步发展,封建领主们通过国王赐予的特权,在各自的封地上享有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权。

于是,分权制的封建贵族政体取代了君主专制政体。印度也经历了同样的变革过程。无论是军事封建主还是柴明达尔,每时每刻都企图把自己的征税辖区变成世袭领地。

到16世纪20年代,当某个军事长官死后,易卜拉欣沙洛迪下令,以供军职为条件,将其扎吉尔赐予他的儿子法利德和尼赞。于是兄弟二人就到自己世袭领地上去了。

在八世纪,印度大部分地区的耕地都是个别家族的世袭领地,这些土地可以出售或典押给别人。在购买土地时,享有充分权利的村社成员有优先权。

土地私人占有制的发展促使农民中财富不均现象加剧,并分化出一部分富裕上层分子,他们变本加厉地剥削同村居民。致富者大多是乡村的公务员,即村长和书记等。

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窃取村社奴仆的劳动成果。原先为整个村社工作的不可接触的人们,实质上已变成村社上层分子的农奴。随着村社制的缓慢演变,君主专制政体也向分权制过渡。到莫卧儿帝国时期,地方封建割据势力迅速发展起来。

例如,在西方、南方和中部,马拉塔封建主;在旁遮普,锡克族封建主;在罗喜拉族封建主在罗希尔坎德;在北方邦德里周围,查特族封建主建立了政权。

然而,在19世纪,英国殖民主义者用资本主义炮火轰开印度村社制之前,这个过渡一直没有完成。

在政治制度变革方面的不同点及其原因

二者都由封建村社制的政治制度向封建领主制的政治制度转化,这是共同点。然而,二者的转化速度快慢不一。

西欧用了5个世纪的时间就完成了这个转变,而印度经过近100年的时间也未完成这一变革。原因何在呢?

西欧中世纪早期,封建村社制政治制度变革较快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原因是西欧所实行的份地制和封赐制,大大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第二个原因是马尔克政治体制的层次结构大大加快了政治制度的变革。第三个原因是基督教的世俗化有利于政治制度的转化。

印度封建村社制政治制度变革较慢的原因也有三个:

第一个原因是村社与种姓制度紧密结合,使村社具有高度的闭合性和自生性。第二个原因是土地的封赐制不利于封建领主制的形成。第三个原因是印度教的保守性严重阻碍了村社的变革。

在整个中世纪,伊斯兰教是统治宗教,但它是外来宗教,征服者的宗教,在广大的印度居民中并没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唯有印度教才具有根深蒂固的民族意识和文化传统。我们把它视为印度的民族宗教。

公元前年,印度教在岌多王朝兴起。其教义的基本点是承认婆罗门种姓和吠陀经典的神的权威。它自始至终与婆罗门种姓的结合护使其染上了很难克服的保守性。婆罗门种姓散居全国农村,专心从事心灵和灸魂的事务。

在婆罗门种姓中间歹一直缺乏教士政治观念;他们既没有教皇,也没有类似主教的职位。因此,他们一般不追求世俗权力,而谨守自己的宗教范围。

当然,婆罗门也不容忍国王的干涉。婆罗门精神领袖的特殊地位,深刻地影响了村社的精神面貌和政治生活,严重地阻碍了村社的变革运动。

总结

综上所述,中世纪早期的西欧和中世纪的印度,其政治制度的基本方面是相同的,在某些方面是相异的。相同的方面决定了二者的共同本质,而相异的方面决定了二者的不同发展前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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