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35岁的王女士与李某产生矛盾,过激的语言上升为肢体冲突,王女士头部被李某打伤,双方均采取了报警处理。望龙门派出所的民警陈某迅速介入。
由于两人均为轻微伤,且案件简单明了,争议不大,没有必要进行诉讼,派出所遂组织王女士与李某进行调解。然而,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情况却变得更加复杂。
6月13日,王女士按照警方通知来到派出所欲进行调解,但将她打得头破血流的李某态度并不诚恳,当天没有按时来到派出所,导致调解无法进行。
在6月18日晚,民警陈某电话通知王女士再次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王女士由于担心李某又不会按约定前往,并且自己的时间也很紧,于是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已经做过询问笔录,如果有关于赔偿范围和金额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沟通,因此没有立即答应民警的要求。
遭到拒绝的陈某莫名开始生气,用冒犯性的言语对王女士表示不满,讽刺她“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突然被陈某身份攻击的王女士觉得受到了冒犯,这句带有讥讽、挑衅意味的话让她听了十分不舒服,于是打电话投诉了陈某。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的记录,王女士在当晚报警表示陈某用言语侮辱她,并认为他工作处理不当、态度恶劣,请求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指示陈某前往处理。
然而,王女士称,当晚大约8点左右,在得知警方来处理投诉结果时,陈某和其他三名同事(其中一人为辅警)来到她家。虽然她开了门,但看到陈某后就表示不欢迎他进入,并拒绝让他进屋。
陈某并没有表明投诉的处理结果,而是称王女士不配合派出所的调解工作,现在口头传唤她去警局进行调查。
王女士的父母没想到会有民警晚上来抓自己的女儿,立马护住王女士防止她被来势汹汹的民警带走。
结果,陈某一人强行进屋,并拿出手铐试图将王女士拖出去。不忍心看到自己的孩子被戴上手铐,王女士的母亲试图阻止,挡在陈某面前想代替女儿被带走。但陈某被大声宣称她妨碍公务,并使用辣椒水喷洒在她母亲的眼睛上。
随后,一直拦住陈某不让他进屋的王女士的父亲,也被喷洒了辣椒水,并遭到陈某用警棍殴打。眼睁睁看见父母被民警殴打,王女士拼命挣扎,但最终还是被拽出家门。
惊心动魄的这一幕在王女士家门口迅速上演,还没来得及理清前因后果,王女士和她的母亲已经被强行带至了望龙门派出所。
王先生被警棍打伤了腿部,当时已经无法正常行走。根据他的病例,他的双腿外侧有多处肿胀和青紫色皮肤,手指和关节也肿胀。王女士的母亲则被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扭伤了手指和右脚趾。
陈某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情况,视频显示王女士开门后,看到来者是民警陈某后,立即告诉他不要私闯民宅,随后陈某举起手铐并告知她接受口头传唤。
王女士的母亲对传唤原因提出质疑,并伸出双手表示愿意被铐。然后民警尝试将王女士拖出屋外,她的母亲跟着出去与门口的民警理论。陈某掏出辣椒水喷壶并警告他们不要妨碍公务,然后喷洒在王女士的母亲身上。
受到刺激后,王女士的母亲呼喊着"他们打人了",并闭着眼睛四处抓。陈某随后退到房间外,并让其他同事将王女士铐起来。王先生试图阻止,双方发生拉扯。陈某掏出警棍击打王先生的大腿。
王女士一家都到望龙门派出所之后,警方当晚11点左右以妨碍公务为由将王女士及她的父母转交给朝天门派出所。接受移送后,朝天门派出所的民警在夜间对王女士的父母进行了审讯,持续至第二天下午3点。之后还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8月中旬,朝天门派出所向渝中区检察院批请逮捕王女士父母。然而,渝中区检察院在审查后决定不予批捕。遭到检察院拒绝的公安机关碰了一鼻子灰,这才作出了案件撤销和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
被派出所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了两个多月,强行闯入公民住宅、非法关押公民的民警和派出所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却丝毫没有悔意,在撤销案件之后一年内都没有向王女士及其父母道歉。
由于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先行向行政机关的上级复议。
于是王女士向渝中区公安分局反映了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的违法行为。然而,却收到“陈某滥用职权、殴打公民的情况不属实。王女士父母拒绝配合民警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诉求处理情况告知单》。
没想到上下级机关保持一致,坚决不承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无奈之下,王女士又向渝中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却被其维持了公安分局的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没有带来想要的公正处理,于是王女士和她的父母在2020年10月和12月分别向法院起诉警方。王女士指控警方非法传唤,而她的父母则指控警方非法使用警械。
在法庭上,陈某辩称当晚出警前往王女士家是为了处理王女士报警投诉自己的结果,并声称由于一开门就遭到王女士推搡,以及王女士母亲情绪激动、拦在门口拒绝自己接触王女士,王女士父亲亦始终拒绝配合,妨碍了自己执行公务,迫不得已采取了相应措施。
渝中区法院根据执法记录仪和王女士一家的陈述互相印证,民警陈某在处理该案件时,对待王女士和她的家人采取了过度的武力手段,包括使用辣椒水和警棍。这种执法方式违反了法律,并对王女士和其家人造成了身体伤害。最终判决望龙门派出所的民警陈某等人口头传唤、使用辣椒水和警棍的行为违法。
判决作出后,陈某等人也没有向蒙受殴打的王女士一家承认错误,涉事的派出所一边对王女士表示会对陈某等人作出令人信服的处理结果,然而一边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对陈某行为违法的判决错误,要求撤销判决并依法改判。
公安机关是社会公共秩序的捍卫者,是老百姓幸福的守护者,却对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结果表示不服气,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失为知法犯法、消耗民众对公权力机关的信心。
【以案释法】
民警可不可以直接上门抓人?什么时候才能口头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据此,民警是否可以直接上门抓人或者口头传唤需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综合考虑:
1.可疑行为或犯罪事实:民警可以根据可疑行为或者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或传唤措施。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逃离或者破坏证据,民警可以直接上门抓人;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民警可能会选择口头传唤。
被传唤人有权了解传唤的原因,并有权利自愿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果被传唤人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如发出传讯令或传唤令,要求其到公安机接受讯问。
2.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民警有权力立即采取逮捕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紧急情况包括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严重暴力威胁或者紧急追捕等情况。
即紧急逮捕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或破坏证据,民警可以立即采取逮捕行动,但在之后必须尽快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取得批准。
如果没有突发情况,传唤则必须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并明确传唤的事由和时间。
本案中,陈某前往王女士住处是因为上级领导指示必须将她带回派出所调查,陈某接到指示时并没有传唤通知书。
且王女士在家没有违法行为,当天也没有发生严重暴力威胁需要紧急逮捕,因此,陈某口头传唤王女士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民警执法打人犯法吗?辣椒水、警棍等防爆器械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可见,民警的执法权力是有限的,他们只能在合法的情况下使用合法的手段来履行职责。
并且在使用辣椒水和警棍等防爆器械时,民警也应该严格遵守使用原则和程序,并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度性。应该尽量避免过度使用武力,以免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除此之外,在执行逮捕或传唤行动时,民警应当尊重被逮捕或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告知被逮捕或传唤人的权利、不使用任何虐待或非法手段,确保其人身安全和尊严。
本案中,王女士的父母虽然存在阻拦民警、语言过激等行为,但并没有达到“暴力”、“激烈抵抗”、“袭警”等严重程度,陈某使用辣椒水泼洒王女士母亲、用警棍殴打王先生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给王女士父母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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