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华、朱孝松、代迪在整个接警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接处警的相关规定,未向报警人详细询问报警信息以及案件线索、未制作笔录、未录入警务平台、未出警,以该案系经济纠纷、非法拘禁须满24小时才够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间接地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借款人马昭春于2012年在陈某(陈金X之子)的公司投资了60多万元,但是马昭春多次催要还款以及向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经侦大队报案,陈某一直都未偿还

陈某欠款长达三年,也一直未还,马昭春公司即将倒闭,就靠这一直未归还的60多万来救命。情急之下就召集了闫某某、李某等七人来到了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陈金X家中。

2015年5月7日20时许,闫某某、李某等七人来到了陈金X家中,发现欠债的陈某与他父亲陈金X都不在,看到家里只有他们的家人在走动,便直接采取了极端方法,绑架!

闫某某、李某等七人经过商量后决定两人去绑架一个目标。派出了一个人去敲门确认家里的情况,其余人躲在了旁边伺机而动。

闫某某敲门声陈是陈某的朋友,打电话给陈某也不接,就来家里看看陈某在不在。

带头的人问:“那陈金X在家吗?”“他被朋友叫出去喝茶了,也不在家。”屋里人开了个门缝与之交谈,看起来也有些谨慎,可是女的力气哪里比得过男的力气大。

歹徒一听这话,就更加断定了要找的人不在家,于是就趁开门的人不注意猛地就推门而入。

翻遍了每间屋子,最后对每个人用胶带封嘴,还采取了捆绑,随即就将王秀X、占爱X、陈汉X,陈芯X四人强行带上了车。

闫某某、李某等七人正在将绑架的四人拉上车的时候,陈金X与杨全X在不远处的车内看到了这一幕,随即陈金X就拨打了110报警。

陈金X离得远,由于看不清只知道有人被绑架,并不知道是自己家人,陈金X回到家中发现自己家门大敞,屋内凌乱无一人。

当下就给杨全X拨打了电话,两人就前往了刚才电话报案派出所。

陈金X与杨全X并于2015年5月7日21时13分到达大许派出所接处警大厅,立即就向值班辅警朱友X讲述了自己与好友去喝茶,回去停了车刚准备熄火,就看见了有人被人用胶带封了嘴捆绑后拉上车强行带走,回到家中才发现是自己家人的事实。

值班辅警朱友X随即就向当天带班领导刘建华打了电话,将报警人报警的相关情况详细的做了汇报,然后又打电话给当天的值班民警代迪,说“刘导通知都到前台来”。

2015年5月7日21时18分,带班领导刘建华将报警人陈金X、杨全X二人带到了值班民警朱孝松的办公室,刘建华与朱孝松两人一起对报警人进行了询问。

2015年5月7日21时20分另外的一值班民警代迪也进入到值班民警朱孝松的办公室。

报警人在讲述看到家人被绑走的事实时,还提到了原因可能是因为儿子陈某欠了钱,并且还在徐州阳光大酒店对面的公安局报过案。

当刘建华、代迪、朱孝松三人听到报警人说可能是因为儿子欠了钱,还报过案,便都认为此案件是经济纠纷。

三人随即便开始探讨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

三人将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题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2.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内容探讨了个透,最后认为超过24小时才够立案标准,现在不予立案。

2015年5月7日21时22分47秒,代迪离开了朱孝松的办公室来到了接警大厅找到朱友X,朱友X告诉代迪,刘导(刘建华)找他。

2015年5月7日21时24分32秒,刘迪又返回朱孝松的办公室,发现刘建华已经不在办公室了,朱孝松仍然坐在在电脑桌前,两个报警人也依旧坐在对面。

此时的办公室有值班民警朱孝松、代迪两人。

2015年5月7日21时24分刘建华就离开了朱孝松的办公室。

报警人询问是否可以立案出警,朱孝松与代迪两人却继续表示未超过24小时,不予立案。

随后值班民警代迪也离开了值班民警朱孝松的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21时26分20秒两位报警人由于一直得不到报警的有效处理,便离开了值班民警朱孝松的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凌晨1时许,最终马昭春在索要钱款无果的情况下,持钝器将绑架的王秀X、占爱X、陈汉X,陈芯X四人残忍杀害。

2015年6月2日刘建华、朱孝松、代迪在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纪委书记的带领下,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2015年7月23日报警人陈金X在其长子陈雷家中自缢身亡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最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83428.8元。

被害人亲属对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及三值班民警被告人最后表示谅解。

后朱孝松为自己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刑终7号刑事裁定。

以“申诉人在接处警等几方面均无责任,主观上没有不作为的故意,客观上自己不是接警人,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问题,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为理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一、本案中被告人值班民警三人是否犯了玩忽职守罪?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朱孝松作为值班民警在办公室与值班带队领导刘建华一起参与了警情接待,询问了报案人,负有对警情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的职责。朱孝松主观上明知自己与刘建华一起接警,客观上参与了全部的接警过程。

根据公安机关接处警的相关规定,处警单位或民警接到110处警指令或群众报警后,必须无条件出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出警。

然而三被告人在接处警过程中,均未对报警人详细询问报警信息及案件线索、未制作笔录、未录入警务平台,未出警,也未向上级报告。

因三被告人未能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导致公安机关丧失了及时查找救助四名被害人的时机。

三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四名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朱孝松的申诉是否被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孝松和被告人刘建华、代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综合考虑你朱孝松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朱孝松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是正确的。

朱孝松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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