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

有案不立,是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个顽疾,也是历次公安机关开展教育整顿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

有案不立,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人民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对于有案不立,涉及到的公安警务人员,轻则,可能涉嫌违纪,重则,可能涉嫌违法。

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对待报警、举报等行为,涉及的犯罪事实,有案不立,没有履行个人承担的工作职责,涉嫌不作为行为。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此处,涉及到《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十一之规定,对人民警察不作为乱作为的处理规定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如果公安机关警务人员有案不立的不作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及到的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可能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