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样一个新闻报道,阿尔山市公安局依法对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的阿尔山居民于、郭、白3人别给予行政警告、拘留的行政处罚。理由是这3人组织、串联12名同一诉求的人员到北京意图以访施压,解决其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被处罚者提出的是什么诉求,走过了什么途径,这个通报没有交代。

而援引的是《信访工作条例》,提醒应按照该条例依法有序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任何企图通过反复越级走访、缠访、闹访,煽动、串联、操纵他人非法信访,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达到个人无理诉求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通报用到一个词组,反复越级走访我也纠结,如果第一级对口的行政单位不处理,就找其上一级,这构成越级上访吗?

既然援引的是《信访工作条例》,我就细看了这个条例。其中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就是找上一级,不构成越级。

那如果上一级也不处理呢?

可以逐级提,要保留好每一级对接的受理人和相关信息。因为政府部门现在对于群众的来访是有“首问责任制”的规定,也就是说接待部门第一个受理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将材料呈报或转交,有责任告知来访人员处理的进展。

举例如广东这边的信访,有区,市,省3个级别,都有网上信访窗口。先找对口的区一级,没有解决就提级去市,再没有的,才去省。保留好这方面的逐级上访的证据,避免后面遇到这样的行政处罚

回到这个处罚,如果这3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