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一个名叫连某的男子,深夜准备翻墙进入一没有亮灯高档住宅实施盗窃行为,但就当连某要爬下围墙时,发现院內有两条看家护院狼狗,很是凶残,使连某不敢冒险进入。
后连某想了一个办法,他折回去弄了几块掺有药物的骨头扔进院子里面,并且把院内的两条狼狗毒倒了,然后才翻入院内进行盗窃。可谁曾想,两条狼狗的生命力很旺盛,毒药并没有导致狼狗当场死亡。
就在连某翻墙并跳入院内的那一瞬间,倒在地上的其中一条狼狗瞬间被惊醒,并行动迅速地扑向连某。与此同时,另外一条被毒晕在地的狼狗也被连某的呼救声惊醒,也朝连某的方向扑去。
邻居听到惨叫声后立即报警求助。但最终连某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根据警方的调查,连某是个盗窃惯犯,曾两次被治安处罚、两次被刑事处罚,且事发时连某刚刑满释放不到半年。警方调查取证后,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随后连某家属以两条狼狗的饲养人李先生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存在过错为由,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李先生需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6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并依法驳回了连某家属的全部诉求。连某的家属还是不甘心,继续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也支持了一审的观点,再次驳回了连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案例参考资料来源: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一、连某到李先生家盗窃,被狼狗咬死,李先生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先生在自家院子中饲养的狼狗,本来就是为了看家护院,防止小偷盗窃的。按照法学家张明楷的观点,此处看家护院的狼狗应当属于防卫装置。
连某到李先生家中盗窃触发了防卫装置,导致自己被狼狗咬死。李先生此时并未在家中,对此不知情,没有故意犯罪故意。所以对李先生而言,系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也有人认为狼狗咬死连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首先,李先生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为其对连某入户盗窃的行为不知情;其次,李先生也没有过失,李先生无法意料到有人会在门窗紧锁,狗狂吠等后仍然会有人入户盗窃。
综上李先生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整个案件属意外事件,李先生不用负刑事责任。
综上,无论认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意外事件,李先生都无需负刑事责任。
二、李先生是否应当对连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动物侵权案件属于无过错责任案件,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致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至于致害人的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按照饲养动物动物侵权案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本案中的李先生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连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
那是否意味着作为两条狼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李先生应当赔偿连某的家属?
然而,本案中被侵权人连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但属条款的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警察已经查明连某私自翻墙进入李先生家院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所谓“入户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既遂的标准为入户行为,不要求盗窃到财物,所以本案中连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既遂,以及构成犯罪行为,所以被侵权人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但属条款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李先生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外,连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并且属于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其知道也应当知道自己翻墙进入豪宅盗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且其知道也应当知道有两条狼狗的情况下,翻墙进入的危险性,仍然不顾自己的危险翻墙进入他人院子进行盗窃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
连某应当对自己的自甘风险的行为负责。
当然,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李先生饲养的狼狗属于烈性犬。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证明了李先生饲养的狼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李先生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官方报道中并没有对该两条狼狗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进行报道,如果该两条狼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李先生应当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公平的,连某的家属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李先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李先生是否可以反诉要求投毒人连某的家属赔偿狼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连某故意对李先生的两条狼狗进行投毒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如果李先生认为自己两条狼狗的损失较大,是可以起诉连某的遗产继承人,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狼狗的经济损失。
但需要注意,李先生是不可以直接起诉连某的,因为此时连某已经死亡,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此时不存在确定的明确的被告,所以李先生应当直接起诉连某的遗产继承人。
【案件启发】
1、养狗必须证件齐全,拴好狗绳
近些年,狗伤人的事件频频上演,这也给养狗人士提了个醒,养狗必须证件齐全,拴好狗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因为自己养狗证件不齐全,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看到自己的狗咬人也应当及时制止,没有及时制止狗咬人的,也有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于所有的动物主人,加强对于动物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个失控的动物可能会带来严重的人命危险。针对动物管理的不力或者失控行为,相应的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不要随意逗狗,否则可能性命难保......
2、不要偷盗他人财物,自力更生才是正道
自古以来,偷盗都是人人唾弃之事,而且偷盗更是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因为偷盗而身亡则更是令人愤怒,靠不劳而获窃取他人劳动薪酬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总归不是一条可以一直走到头的道路。
它不仅是道德上禁止摒弃的举动,也是法律上必须施加惩戒加以处罚的行为。
结语: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惩恶扬善。如果违法者在违法过程中因为意外成了受害者,就能向无过错一方索赔,这在客观上是纵容了恶行,助长了作恶者的嚣张气焰,这只会鼓励违法者以后更加肆无忌惮。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治观念的加强,法官和稀泥的案件越来越少,类似本案中的想通过反咬一口获利的行为将会被全面制止,所以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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