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男子,从事于猪肉贩卖行业很多年,其也因高质量的猪肉品质和和善热情的服务态度,在当地猪肉贩卖市场受到了购买民众的喜欢,长久以来,猪肉贩卖生意处于爆火状态,经常出现猪肉卖光,还有人要买的情景。

该男子因这猪肉贩卖生意获利颇多,靠一个人的生意足足撑起了整个家庭的生活开支,基本上一家子就以这个猪肉贩卖生意为生了,可见该猪肉贩卖的生意对这个家庭的重要性。

而事情总不是那么一帆风顺的,在一天备货的时候,因猪肉贩卖生意的繁忙,以至于该男子收摊时间较晚,其去购买第二天的猪肉原料之后,准备去屠宰场进行屠宰程序时,因时间太晚的原因,屠宰场关门了,也因此,男子无法正常进行生猪的屠宰。

但想到第二天的猪肉需求会很高,如果等第二天再将该生猪拉去屠宰场进行屠宰,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自己猪肉贩卖生意的利益,再加之,这生猪原料质量来源值得信赖,并且很是可靠,于是,该男子心一横,就将生猪拉回家,自行进行了生猪的屠宰,备好了第二天所需要的生猪原料。

但好巧不巧,第二天,该男子去市场进行猪肉贩卖时,恰好遇到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市场监管,刚好查到了了该男子未经过屠宰场屠宰的生猪肉,所幸的是,该男子的生猪肉还并没有卖出,也就是说还没有因为该生猪肉而获利,至此,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便就该男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男子做出了罚款10万元,并且没收所有生猪肉的处罚决定。

这一巨额罚款对该男子一家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但同时该男子也认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做出的处罚不合规合法,因此,该男子便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不合理处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管局撤销该项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期间,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答辩:

  1. 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9条明确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的男子未将生猪经过屠宰场的相关屠宰程序,就将其放入市场,进行售卖,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该处男子并未通过售卖该批猪肉获得利益,故罚款金额不应当为10万元,而应当低于该金额。

  1. 又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根据我国法律适用原则,该案中适用上位法优先适用的原则,《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法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为一项行政规范,故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所以,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所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合乎法律规范。

综合以上几点,市场监管局明确提出对本案中该男子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其具体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罚款及没收猪肉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该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立法精神,无论是法律的适用,还是违法行为的认定,都不能断章取义,而应当综合分析和认定。

本案原告男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而且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违法行为,而不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违规行为。

本案被告市场监管局部门的答辩意见成立,其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维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男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男子仍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但高级法人民法院仍然维持原判决,认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合规合法,不应当撤销,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男子的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男子的起诉,如果其只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那可能是是成立的。

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9条明确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的男子所售卖的生猪产品没有经过屠宰场的屠宰程序,便直接进入市场贩卖,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规定,市场监管局应当没收尚未销售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而对于罚款,《条例》中明确规定,货值金额确定时,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应当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男子所售卖的生猪产品数量金额都无法确定,应当按照货值金额难以确定进行处罚,那就是在罚款1万元到2万元之间决定,而市场监管局对男子作出10万元的行政罚款,很明显,仅仅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不成立的。

因此,如果男子仅仅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那其上诉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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