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废品不犯法
可明知废品来路不明还收购
那可就是犯罪了!
近期,赣州警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
有一些废品收购站老板
明知物品系“赃物”
却仍然进行回收
有的甚至还提供帮助成为共犯
被警方带走
未依法登记,处罚!
近日
市局开发区分局香港工业园区派出所
在侦办一起盗窃案中发现
两家电动车修理店
存在收购嫌疑物品的行为
民警将店老板曹某建、梅某金
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
曹某建与梅某金交代
其在收购物品时未核实清楚物品来源
且未进行登记
两人对收购赃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曹某建、梅某金
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协助销赃,抓!
近日
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
根据前期破获的盗窃案线索
进行摸排梳理、深度挖掘
发现嫌疑人赖某等人盗窃的电缆线
都集中卖到了一家废品回收站内
为将盗、销团伙一网打尽
民警立即展开行动
将涉嫌收购赃物嫌疑人唐某抓获归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
在明知收购的电缆线来源不明的情况下
仍将其收购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
已被信丰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样的
还有一名废品回收店老板
因这事被警方带走
近日
信丰县公安局西牛派出所
在工作中获悉
辖区一废品回收站
虽办理了废品回收营业执照
但未履行备案手续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违反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目前,废品回收站老板郭某
已被信丰警方依法处理
以案释法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贪小利,吃大亏
盗窃违法!
帮助他人销赃
同样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回收从业人员
要依法备案登记
通过合法渠道收购商品
杜绝侥幸心理
禁止买赃收赃
来源:赣州经开区公安、信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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