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某烟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该法对该烟酒店作出相应处罚,并于2023年3月9日向该烟酒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烟酒店经营人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市场监管局经审查后认为其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未予采纳。并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烟酒店作出罚款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于3月23日向该烟酒店经营人王某送达。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缴纳罚款。市场监管局于9月27日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敦促王某在收到催告书后的十日内缴纳罚款,到期后王某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处罚人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寿县某烟酒店作出的罚款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责编:月月 审核: 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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