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山区人民法院王莉娥审判团队通过在线“云上法庭”系统,成功调解一起因信息网络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5月4日,原告肖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薛某购买了“维纳斯复合植物奶片”减肥产品,收货后肖某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且产品外包装上没有配料表、生产者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国家强制性需要标注的信息,遂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过线上立案并请求薛某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远在广东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之累,决定采用“云上法庭”在线诉讼服务开庭审理,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调解,耐心释法明理,通过焦点争议的着重析理,线上不到20分钟便顺利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当即向肖某兑现案款。

法官寄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层出不穷,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醒,在网络上认真识别各种言论,谨防上当受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不可依赖于所谓的特效药,更不可盲目相信别人的“一面之词”。当然,若发现保健食品有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雷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