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未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土地,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县政府决定启动建设产业园,该建设项目占用了小桥村的土地,后该村村民停止在该村集体土地上耕种,并领取了相应的土地流转补偿费。程某银是该村村民,在本村有23.37亩的家庭承包土地,现已经领取了土地补偿款。程某银认为,县政府再没有任何批复和告知的情况下实施案涉征收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县政府实施案涉征收土地的行为未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了县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答辩称:1、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2、程某银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程某银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本案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程某银应当自其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2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县政府主张程某银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县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农用地转批手续,应当确认违法。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县政府占用程某银土地和鱼塘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