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摘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侦办、审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时涉案财物中涉及文物的。
(二)海关、市场监管、文化综合执法等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涉及文物的。
以上所列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办案机关。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案中涉及的文物。
涉案财物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涉案财物中具有艺术收藏价值的现代美术工艺品、现当代名人书画的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涉案文物中除依规依纪依法应返还受害人的之外,均属国有资产,各级办案机关应于结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全部无偿移交给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省市县相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接收单位。
第四条办案期间,办案机关在扣押财物时,如有需要,可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文博专业人员参与鉴别。办案机关扣押的涉案文物应移送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
第五条暂存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对涉案文物逐一登记,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对办案机关取证、调阅资料等工作予以协助配合。暂存期间,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需提取涉案文物的,应向暂存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文物清单等必要资料。暂存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详细查验并进行登记,严格开展文物交接、保管工作。
第八条办案机关应于结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通报涉案文物情况并提供涉案文物清单,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研究和利用的需要指定接收单位并组织移交。
第九条接收单位负责制定涉案文物移交方案,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商,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涉案文物有关的资料信息,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涉案文物移交应严格按照移交方案进行文物点交,并由交接双方履行签字等手续,移交工作应全程录音录像。接收单位的文物主管部门应派人全程监督。移交文物数量较大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时派人监督指导。
移交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接收单位将移交情况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接收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文物移交后60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的涉案文物登记入账,妥善保管,并做好收藏保护、研究利用等工作。
(文章来源于“甘肃省文物局”,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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