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当中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认定,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

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行为人违约以后的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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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般是根据以下六种情况来判定的。

第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骗取对方信任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隐秘性。

如邀请对方来实地参观、考察,或者先与对方履行小额合同,支付小额定金,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经济实力雄厚等假象。

此类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它能博得对方信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与其签订行为人所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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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第二、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指行为人具备资金、货源等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

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包括现实性和现实可能性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能性,就应视为“有实际履行能力”,不能要求过于苛刻,否则不利于市场交易。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常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充足的货源,或者没有可靠的资金、货物来源或者没有足以抵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可靠的担保。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且不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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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

第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必然会采取欺诈行为,即想方设法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就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有欺诈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呢?也不一定。

如果行为人只是夸大、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并未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行为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这均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只能按照民事欺诈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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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第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有没有履约行为,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行为人,则根本不会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或是虚假的,一旦财物到手,就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

对于此种情形不论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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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第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一般而言,行为人虽然没有依约定处置或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但却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财物返还的,应属违约或合同欺诈。但行为人虽将取得的财物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但却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将取得的财物藏匿、低价变卖、从事非法活动、大肆挥霍甚至携款逃匿的,则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六、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第六、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这也是区分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发现违约或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不会逃避违约责任,会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由于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甚至逃匿,给对方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这种情形,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