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用微信相互转账的情形较多,但转账人不小心误转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误转账拒绝返还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涂某某系中介公司员工,负责接待务工人员,被告文某通过原告所在中介公司介绍工作而与原告认识。 2023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500元。之后,原告发现向被告所转款项系误转,遂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以该款项已支付他人为由而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无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案涉款项,且在无原告授权指示的情况下,对该笔款项进行占有处分,使原告财产受损,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该笔款项系劳务公司给付的生活费、遣散费,并已支付他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本应减少而不减少);(二)他方受有损失;(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四个条件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有些行为看似满足,实则不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有:(一)给付系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抚养;民间的礼尚往来;对救治自己生命的人给予的“感谢费”等。(二)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如涉争债权已被生效文书撤销或认定无效,但出于感情或其他因素,其中一方仍然进行了给付,则给付发生后,就不能再通过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正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并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不以信接人,不可立于世。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恋,不当得利终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