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利息,

俗称“砍头息”,

也就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

由于借贷合同多为双方自行约定,

所以常出现“砍头息”和“高利率”的情况。

其实民法典对于上述情况均进行了限制。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1年12月12日,王某找到李某打算借钱,双方协商好后,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00元。同时口头约定月息9000元。在借款当日,王某当即取出9000元作为当月利息给了李某。此后,王某又按每月9000元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其他的本息未再支付,李某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当日支付的9000元到底是归还的本金还是支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应从200000元中扣除借款当日支付的9000元,借款本金为191000元。

关于双方约定月息9000元,即年利率5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因此,本案借款利息应以13.8%为限。多支付的利息应当充抵本金。

所以,经计算,法院判决王某还需向李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为15万余元。

随着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化,“砍头息”常以会员费、服务费、手续费、商场返现等名目出现,这些实际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当事人借款目的是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果当日或次日即支付利息,无疑剥夺了借款人对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结合立法目的、利息性质等分析,此种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王某当日即将利息9000元给付李某,应当视为归还借款本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所以也提醒大家在民间借款时,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利率,否则法律将不予支持。

供稿:陈争光

编辑:刘高妮

初审:方坚强

复审:林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