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车展还是什么展,展会上“维权闹事”,侵犯企业名誉权吗? 这个看似“送分”的题,答案还真和大家想象的不一样。

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近年来因展会“维权闹事”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例,共找到了三个案件的判决书。三个案子,法院均认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不构成名誉侵权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9943号案,涉及的是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18届中国国际家具展览会。期间,被告企业认为原告企业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其员工到原告的展位翻看展出的沙发床,指责展品抄袭了设计,引来众多媒体拍照、摄像、采访,双方工作人员为此发生争执打作一团,场面一度混乱,引发围观,致原告的展位一度无法正常展出,引发众多媒体报道。

于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确属不当,但被告是鉴于原告之前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对原告产生合理怀疑,认为其在展会上展出的沙发床也构成抄袭,遂采取了过激行为,其主观上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858号案中,三丰公司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线缆及线材展览会,设立展台。期间被告黄某在该展台前高喊“三丰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欠我公司钱不还”、“有钱不还就是无赖,大家不要成为下一个被害人,我就是被害人,我有法院的判决书”等言语,并同时撒冥币、打翻桌椅,造成三丰公司展台前不断有人围观,也致使三丰公司在展会上签约的客户大量流失。

三丰公司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的确给原告的展览带来不利影响,但是,这是因其协商还债事宜未果,且无法直接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实属无奈之举,其本意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但不构成名誉侵权。

在(2022)沪01民终54号案中,A、B两家企业均是第十五届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大会暨展览会的参展商。展会期间,A企业怀疑B企业偷窃自己的知识产权,便申请某法院到B公司展台对相关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B公司员工为了发泄不满,抬一根主梁,主梁上一处绑有黄白色鲜花、几处绑有红绳,十余人同行,穿过两个展厅,将主梁放置于A公司展台,引发围观拍照。

中信公司认为,安泰公司采用“绑白花、抬棺”的方式诅咒中信公司“丧气、死亡”,对其实施侮辱,侵犯了名誉权,便将安泰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B公司的行为虽欠妥,但仍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研读三件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即便在展会上闹事了,也并不必然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从判例实践看,法院不会只看被告闹事没闹事,而是会综合考虑事发缘由、侵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因素。如果被告确实存在问题,法院则倾向于认为原告的过激行为只是一种维权行为,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日前,特斯拉诉上海车展闹事者、西安女车主名誉权侵权一案,法院一审判车主名誉侵权成立,也是符合这一审判逻辑的。

在特斯拉诉女车主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车主李女士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采用拉横幅、喊口号、使用侮辱性言辞,在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言论等行为,明显超出维权的合理界限,给特斯拉的企业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严重,因此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判决书中提到的鉴定意见是关键。鉴定机构认为涉案的特斯拉汽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有效无故障,无刹车踏板无法被踩下及制动效能下降的情况,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而这,对应的正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

没有证据证实你“有理”,你就去砸场子了。所以,败诉了,和前面三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样。

上面的四起案件,给所有的企业公关带来以下重要提示——

展会上有人闹事,不一定构成企业名誉侵权。如果不搞清楚事实经过,就贸然以诉讼作为危机公关手段并进行传播,最后一旦败诉,就是丢脸之上再丢脸,严重的二次舆情。

应对舆情,诉讼等法律手段是为了品牌公关服务的,法律手段与品牌公关手段必须融合,形成统一的思路和策略,进行综合处置,才能达到危机公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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