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认定房屋价值的关键环节--评估,其开展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征收部门出于加快征收进程、或者压缩征收成本等目的,征收部门越过被征收人径直委托评估机构,毫无疑问,这种评估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为保护自己的房屋,被征收人单方委托作出的评估是否有效呢?今天,圣运律师借最高法的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评估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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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河南省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封市某区建有主厂房、办公房、喷漆车间等建筑物,由于征收项目其建筑物遭遇了当地区政府的强制拆除。在拆除中,区政府并未有相关人员对财产状况进行证据保存,建筑公司的合法财产也因此遭受了当时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强拆过后,建筑设备公司委托相关评估公司对案涉的厂房、办公区、喷漆车间等建筑物进行了评估后,建筑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区政府赔偿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建筑设备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单方面委托评估公司针对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作出的估价结果,不予以采信。建筑设备公司随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建筑设备公司的需求,判决区政府给付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筑物的损失。在随后的再审程序中,最高院的裁判精神对征收中,被拆除房屋单方委托评估所得结论的审查认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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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
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行政机关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行政机关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行政机关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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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法律分析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房屋价值评估绝不是征收部门一方做主的事情,我们每一位被征收人都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圣运王有银律师指出,被征收人在征收评估中,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见,评估机构并不是征收方单方委托就可以确定的,我们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是不可被忽视的。
第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三、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圣运提示
总之,我们作为被征收人的权利不容被忽视,征收方绝对无权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被征收人除了要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外,还要注意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在实地查勘,合理运用评估方式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毫无根据的评估报告也无法作出征收补偿的合法根据。
文章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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