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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法院开展“企业清淤”执行专项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北海海事法院2个案例入选。

案例一

杨某某与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执行案

——“活扣”大型设备保障多方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杨某某与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船务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某船务公司向杨某某返还款项112万元,杨某某赔偿某船务公司228028.25元,经债权债务相抵,某船务公司仍需向杨某某返还款项891971.75元。因某船务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某某遂向北海海事法院对某船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除船舶“津采66”轮外,被执行人某船务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津采66”轮在被执行法院实施扣押时,正承接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的疏浚工程。

按照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实施扣押后,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面对津采66”轮正进行港口码头航道疏浚施工的现状,主办法官陷入两难:一是如果实地扣押“津采66”轮,不允许该轮移动和保持营运,被执行人无收入,还承担着偿还债务的重负,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也会影响到航道疏浚工程的进度;二是如果不扣押“津采66”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执行法院调取了“津采66”轮所在的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疏浚工程整体图纸,按照双方提供的该轮施工范围,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出协商思路:在施工图纸上画“圈”,限定“津采66”轮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继续施工,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分期偿还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后,在被执行人承诺不逃避执行,不转移、隐匿财产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将涉案船舶“津采66”轮扣押在北部湾遂溪避风港项目施工范围内,交由被执行人亲自看管,并允许该轮在此范围内作业,但不得离开该范围,以此分期履行拖欠的工程款。被执行人已按时依约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灵活运用船舶扣押措施,成功化解涉中小企业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航运经济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不影响胜诉当事人债权实现和不构成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前提下,灵活采取“活扣”措施,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低限度降低了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又避免了因扣押造成的航道疏浚工程进度的影响。该案体现了执行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强制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

案例二

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执行案

——创新“现金+债转股”和解方式助企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

被执行人: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支付本金3.78亿元及利息。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为避免超标的处置财产,法院首先对被执行人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约3.5亿元的两处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挂网拍卖,无人竞买流拍。此后,又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进行分批次评估拍卖,因财产众多涉及划拨土地、老旧房产等问题,处置程序繁琐,案件推进需要较长时间。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曾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推进缓慢为由信访,还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上级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

为尽快妥善处理该案,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执行完毕:一是做足“加”法,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汇报,侧面敦促该企业积极履行债务;全面加紧财产查控工作,为案件执行加锁;采用精准评估策略,对财产分批评估、分批处置,倒逼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二是做足“减”法,通过暂缓采取信用惩戒以减轻被执行企业融资压力,精准采取查封措施、减少财产查封涉及面以减轻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巧用“现金+债转股”的执行和解方式,以被执行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良好的经营实力和信誉为案件和解提供可行性。最终,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3.8亿元,并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协调将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主体名下,案件圆满执行完毕,保持了被执行人上级集团的良好企业信誉。

【典型意义】

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金融实体经济,也要防止企业因执行受困,影响职工就业与民主保障。本案中,法院创新执行方式,坚持执行与服务并重,以“现金+债转股”和解方式执行完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了区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助企脱困重生,成功挽救了被执行企业免遭强制执行而陷入破产,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民利,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