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家公司在主观上没有逃税的意识,而在客观上却形成了逃税的事实,那么税务机关是否会处罚?
在主观上没有逃税的意识,在客观上却形成了逃税的结果,主要的原因应该是相关人员包括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缺乏正确的认识,不懂如何正确纳税。在这方面,公司财务人员的责任应该更大,毕竟是专业做财税工作的。而如果财务人员给老板有过提示,但老板却不予采纳,则主要责任就在于老板自身。
对税务机关来说,是否逃税通常只认客观事实。如果一家公司在客观上已经有逃税的事实,就会被认定为“偷税”等,然后按照相应的税法规定追缴税款,并被处以罚款。
这里就有一个现实的案例,详见辽市税稽罚告〔2023〕1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辽阳**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于2017年1月16日将位于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XX大街的43套房产以及相对应的权证号为辽市国有(2004)字第……号的7862.39平方米土地以19207万元抵偿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6月6日将位于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XX大街的14套房产以707万元抵偿给大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该公司上述以房抵债行为,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收,涉及的税收包括:增值税94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万元、教育费附加2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9万元、土地增值税 948万元、企业所得税474万元。由此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属于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然后,依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条“(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744万元。
或许该公司相关人员认为,自己是用房和地“抵债”,公司实际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需要缴税,于是在税务上就形成了“偷税”的客观结果。
这也说明,公司老板及财务人员对税收缺乏正确的认识,不懂如何正确纳税,就将为此付出重大的代价,公司老板将为此缴纳高昂的“学费”!而在“付费学习”之后,相信公司老板就知道该如何正确纳税了,而且,即使是自己学不懂,今后再有税务上的问题也知道一定要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了。只不过,这“学费”太昂贵了!
当然,这家公司能做到这样的规模,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可能不懂税务上的“视同销售”,至于为什么最终还是没有主动申报纳税,只有公司老板最清楚,那么,最终被税务处以巨额罚款就不算冤。
所以,作为公司老板,不要有侥幸心理,对于自我感觉似是而非的税务问题,如果自己不懂,解决不了,就一定要下决心向真正的行家请教,尽快把问题真正搞懂。否则,稀里糊涂拖延的结果,就会如本案例一样,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前期舍不得花小钱咨询行家,后期就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巨大损失,真到这个时候,就追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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