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老百姓的口中俗称为“铁饭碗”,不仅工资待遇远超其他单位,而且社会地位比较高,最重要的是比其他工作更加稳定,就业市场的“35岁危机”在公务员体系中并不存在。

近年来,由于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巨大的波及,大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但是公务员却几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公务员作为大学生心仪的职业选择,近年来竞争也是十分激烈,这从公务员每年持续增加的报考人数中可以清楚地体现出来。

贵州的一名小伙子彭某毕业于贵州警校,毕业后参加贵州省的公安联考,经过努力备考,顺利通过了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谁知最后被告知政审考察不合格,让彭某的努力付之东流。

彭某不服这个结果,将公安厅等一众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彭某从小就有当警察的梦想,因此在高考出成绩后,他选择报考了贵州警察职业学院。大学期间彭某一直勤勤恳恳读书,不敢放松,成绩一直保持在前几名。

2017年大学毕业后,彭某打算参加公安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考试,这个考试只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毕业生。彭某非常用心地准备这次的公务员考试,刻苦学习与考试有关的知识,准备“一战上岸”。

功夫不负有心人,彭某通过了笔试,成绩还不错。笔试通过后就是体检、体能测试、面试等阶段,彭某都顺利通过了,他一心期待着入职以后的新生活。

谁知,考察环节不合格的消息如晴天霹雳一般,打破了他的幻想。

桐梓县公安局和遵义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彭某的家中,告知了他政审不合格的消息,很遗憾,不能录用他。

彭某听到这个消息感到不可置信,他认为自己一直诚信守法,始终保持政治敏感,坚决维护党的领导,不应该存在考察不合格的情形,现在怎么会政审不合格呢。

彭某一直不相信这个消息,一直等到贵州省公安机关招考警察拟录用人员的名单公示出来后,彭某没有在上边找到自己的名字,彭某这才确定,自己确实没有被录用。

彭某想不明白,自己明明已经非常努力地学习了,前边这么多关他都顺利通过了,怎么会卡在考察这一环节呢。并且自己毕业于警校,曾经还获得过绍兴市公安局给自己颁发的荣誉证书等,人品毋庸置疑,政审考察不应该不合格的。

彭某非常不甘心,他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于是以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公务员局为被告,向贵州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撤销对彭某作出的考察不合格的决定,并且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考察合格的行政决定。

三被告向法庭展示了给予彭某政审不合格的理由。原来,负责政审的工作人员调查到彭某曾经有违法记录。

早在彭某读高中的时候,那时正值青春期,男生受雄性激素分泌影响,叛逆暴躁,都十分看重朋友之间的义气。彭某有几个称兄道弟的朋友,经常在课下凑在一起玩。彭某非常看重朋友之间的义气,甘愿为朋友两肋插刀。

有天,彭某的好兄弟张三上体育课打篮球时,和同在打篮球的李四起了争执,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两个小伙子都没有先低头的想法。李四先呛了张三两句,张三也不服气,两人很快扭打在一起,嘴里还不干不净地骂着什么。

随后,两人就被围观的同学们拉开。李四被拉走的时候还扭头对张三放狠话:“晚上放学你等着!”张三也没把这话放在心上,以为李四只是过过嘴瘾罢了,放学后照常自己一个人回家。

谁知道在半路上遇到李四和他叫来的朋友,张三看见他们几人气势汹汹,心想这下坏了。他赶紧扭头往反方向跑,但是还是被李四等人追上,他们上来二话没说就把张三揍了一顿。

张三事后将此事告诉了彭某在内的几位朋友,彭某一听自己的兄弟被人揍了,感到十分气愤。他和张三说:“不要怕,这个事交给我,我倒要去看看什么人居然敢打我兄弟,不要命了?”

隔天晚上放学后,彭某和张三等人蹲在李四和他朋友放学回家的路边,准备来一个出其不意。等到看到李四等人的时候,彭某听见张三说了一声:“冲!”

他头脑一热,拿着折叠卡子刀就冲上去了,将李四捅伤。看到血从李四的身体里流出来时,彭某好像才明白过来自己干了多荒谬的事情,他拿着刀子站在路边不敢动。

这时,路过的同学看到有人受伤赶紧拨打了120和110,将受伤的李四送往医院。

彭某因为伤人的行为被县公安局,之后被县检察院被提起公诉,桐梓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彭某大惊失色,自己还是未成年人,怎么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呢?于是,他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遵义市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最后,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犯故意伤害罪,但由于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并且经过此事后,彭某依然没有吸取到教训,不知悔改。

2015年他再一次因为与别人打架斗殴,将人打伤而进过派出所,虽然最后打架的人都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但是彭某违法行为永远地被录入了公安机关的警务平台。

贵州省公安厅、林业厅以及公务员局认为,尽管彭某的刑事处罚被免除,但是他曾经犯故意伤害罪的违法记录不可消除。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决定其性质有别于一般公务员岗位,人民警察任何时候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原告彭某曾有刑事犯罪行为,之后又参与打架斗殴,可见其不能胜任人民警察这一岗位。

因此,对彭某不予录用的行为事实依据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

贵州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贵州省公安厅作为本案的招录单位,是作出本次考察决定的主体,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公务员局均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最终驳回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为什么贵州省林业厅和公务员局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主体是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权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除诉讼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本案中,对彭某作出考察不合格的行政行为不是由贵州省林业厅和公务员局作出的,林业厅和公务员局在整个招录环节不具有决定权,并非是彭某考察决定的主体机关。因此,林业厅和公务员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对彭某的考察决定是贵州省公安厅作出的,故本案的适格被告是贵州省公安厅。

二、为何彭某的考察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场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员(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考察实施机关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实施机关不得将其确定为考察合格人选。(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因此,本案中,彭某因为年少无知,替朋友出头,犯故意伤害罪。尽管因为行为时尚且未成年而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其行为依然触犯了法律,属于违法行为。

后再次因为打架斗殴将人打伤,尽管没有受到处罚,但也属于违纪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文中公务员的录用条件。

因此,贵州省公安厅对彭某作出考察不合格的决定事实依据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考试都要经过政治审查这一环节。

而人民警察作为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和责任,更要讲政治、守规矩、强作风、严纪律、促廉洁。

因此在录用人民警察时,政治审查环节自然要严格把控,坚决不能让不法分子进入到人民警察的队伍中去,破坏人民警察的形象。

【结语】

彭某因为年少轻狂,亲手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这个案件告诫我们,要以法律为底线,坚决不超过法律的红线,万事切莫冲动,一时冲动带来的后果可能要用一生去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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