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是一个51岁的寡妇,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她没有什么文化,也没有什么技能,只能做一些简单的体力活。2016年8月,她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上买下了一个气球摊。

当时的摊主是一个老汉,手里拿着一支玩具枪,对着挂满气球的木板射击。每射中一个气球,就可以得到一个小奖品。老汉告诉她,这些玩具枪都是从网上买的,很便宜,也不危险,只能射出一些塑料弹。

赵春华因为胳膊长了骨刺,不能干重活,就花了3000元现金买下了摊子和所有的东西。

赵春华每天早上六点起床,把自行车推到亲水平台附近的一个空地上摆摊。她先把木板搭起来,然后用气泵给气球充气,并把气球挂在木板上。

她还准备了一些小奖品,有玩具、文具、零食等。她把玩具枪和塑料弹放在一个箱子里,等待顾客上门。

赵春华的气球摊很快就吸引了不少人的注意。有些是路过的小孩子,有些是附近的居民,有些是游客。赵春华对每个顾客都很热情,她会给他们介绍一下游戏的规则和奖品的种类,并鼓励他们尝试射击。

赵春华的气球摊生意很好,一个月有两三千的收入,她很开心,她觉得自己不仅能赚钱养活自己,更没有做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事情。

然而,赵春华并不知道,她手中的玩具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玩具,而是枪支。

2016年10月12日晚上9点多,赵春华正在收拾摊位准备回家。突然,几辆警车开了过来,停在了她的摊位前。几个穿着制服的警察从车上下来,冲向了赵春华。

他们对赵春华说:“你好,请出示你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赵春华吓了一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她忙从口袋里掏出了自己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并递给了警察。

警察拿着赵春华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用手电筒照了照,并用对讲机报告了一下。然后,他们对赵春华说:“你经营的这个气球摊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请跟我们回派出所协助调查。”

赵春华听了这话,更加惊慌失措了。她不明白自己怎么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她只是卖气球而已。她对警察说:“你们搞错了吧?我这些都是玩具枪啊,怎么会是枪支呢?”

警察不理会赵春华的解释,直接把她手中的玩具枪夺了过去,并把她铐上了手铐。他们还把她的摊位上的所有东西都搜走了,包括其他的玩具枪、塑料弹、气球、奖品等。

他们把赵春华和她的东西都塞进了警车,然后开车离开了。

赵春华被带到了河北区鸿顺里派出所。在那里,她被警察审问了一番。警察告诉她,她手中的玩具枪其实是枪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而不是玩具。

警察说,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和弹药,否则就构成犯罪,还说,对她的玩具枪进行了鉴定,发现它们的枪口比动能都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属于有真正杀伤力的枪械。

这证明她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她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春华听了这些话,感到非常困惑和恐惧。她不明白什么是枪口比动能,什么是1.8焦耳/平方厘米,什么是真正杀伤力的枪械。她只知道自己买的是玩具枪,只能射出一些塑料弹,从来没有伤害过任何人。

她不明白自己怎么就犯了罪,怎么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她对警察说:“你们一定搞错了!我这些都是玩具枪啊!我从来没有想过要用它们做什么坏事!我只是摆了一个气球摊而已!你们不能这样对我!”

她的女儿王艳玲得知了这个消息,立刻从北京赶了过来。她找到了一个律师,希望能为她的母亲辩护。她并不相信她的母亲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赵春华的律师为赵春华申诉。他认为,赵春华并没有主观故意非法持有枪支,而是被欺骗和误导了,而且赵春华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和客观危险性,她只是用这些气动枪做了一些无害的游戏,并没有伤害任何人或物。

他还认为,赵春华的行为应当属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依据。

就这样,赵春华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上诉之路。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赵春华案进行了一审审判。

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6支及相关配件、塑料弹等物品;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无其他恶劣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身体情况及家庭情况,在量刑时应予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赵春华听到一审判决,感到非常愤怒和不甘。她觉得自己完全是被冤枉了,她不服气地质问法官:“你说我的枪是违禁品,那就请用我的枪打死我!”

赵春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她的律师在上诉状中重申了之前的辩护理由,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证据和论点,试图证明赵春华的无罪或轻罪。

他们认为,赵春华的气动枪与市面上常见的玩具枪无明显区别,难以辨认;

赵春华的气动枪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发挥出其理论上的杀伤力,而是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强度内;

赵春华的气动枪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或潜在危害,而是被用于一种合法合理的娱乐活动。

在上诉期间,赵春华的家人和律师多次向法院申请保释,但都被拒绝。法院认为,赵春华涉嫌的罪名严重,有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不符合保释条件。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表示,其母亲在看守所里身体状况不佳,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需要及时治疗。她还说,她每次去看望她的母亲,都看到她很憔悴和沮丧,她担心她的母亲会承受不住这样的打击。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春华案进行了二审审判。庭审中,赵春华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不服,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律师也再次提出了上述辩护理由。

经审理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原判决,改判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缓期三年执行。

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6支及相关配件、塑料弹等物品;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无其他恶劣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其身体情况及家庭情况,在量刑时应予从宽处罚。据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作出本判决。”赵春华被当庭释放。

赵春华听到这个判决,感到既欣慰又遗憾。她欣慰自己终于可以回家了,不用再在看守所里受苦了。但她也遗憾自己还是没有得到真正的清白和正义,还是被定了一个有罪的名分。就这样,赵春华的案件结束了。

她回到了自己的家中,重新开始了自己的生活。她放弃了气球摊,改做了一些其他的工作。她尽量忘记了那段不愉快的经历,尽量过上一个平静的日子。她还是一个普通的妇女,还是一个善良的人。

【以案释法】

赵春华案不仅是一个涉枪案件,更是一个关于法治、公正、人权、社会底层等问题的案件。它引发了人们对枪支鉴定标准、司法实践、社会公平等方面的思考和关注。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件,能够推动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一、枪支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赵春华案的核心问题是涉案的枪形物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枪支。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当枪形物的尺寸在制式枪械的0.5~2倍之间,或者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 焦耳 / 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有真正杀伤力的枪械。

赵春华气球摊上的气枪枪口动能在2到3焦耳/平方厘米之间,超出标准,乃被认定为“枪支”。

然而,这个标准是否合理和合法,却存在很大的争议。一方面,这个标准过于苛刻和不科学,没有考虑到枪形物的实际杀伤力、使用目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导致许多无辜的民众被判有罪。

另一方面,这个标准是公安部门单方面推出的内部规定,并非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正式制定的标准,本不具有合法性和参照价值,是执法机构权力过大反压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表现。

因此,这个标准应该被修改或废除,以符合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的精神和原则。

二、被告人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赵春华案中,赵春华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故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对行为对象是枪支具有明知,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枪支的故意。

赵春华案中,赵春华自称不知道玩具枪是枪支,也不知道摆气球射击摊涉嫌犯罪,仅将气枪射击游戏当成娱乐活动。

她从一个老汉那里转手过来的摊位上挂着“射中气球有奖”的牌子,并没有隐藏或隐瞒自己的行为。她没有使用或威胁使用涉案枪形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危害。

因此,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可以认为她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赵春华案的二审改判是否符合法理和情理的?

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赵春华进行了量刑,并没有超出法定范围。二审法院在维护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根据赵春华的具体情况和悔罪表现,给予了从宽处罚,并及时解除了其羁押措施。

这样的处理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和社会效果,使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达成了协调一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结语】

赵春华所持有的玩具枪虽然不具备高度致伤力和危险性,但也不能完全忽视其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如果这些玩具枪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或流入黑市,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有必要对枪支鉴定标准进行修正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既不将玩具枪误认为真枪,也不让真枪混入玩具枪。同时,也要加强对枪支的监管和执法,防止枪支的滥用和流失,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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