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在借钱时信誓旦旦

还钱时却迟迟不肯

不兑现当初的诺言不说

还藏着心机转移财产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

将会给自己带来恶果

基本案情

事情还得从2014年说起,5月1日,张某向杨某借款58万元,5月10日,再次向杨某借款70万元。

后在杨某的追要下,张某于2014年7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2016年2月6日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两笔借款利息均支付至2014年8月31日。

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借款,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杨某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张某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对张某采取搜查、拘留、罚款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后仅陆续还款1万余元,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6月至今,被执行人张某不仅未按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有收入后随即进行消费或者做承兑汇票生意。

2022年,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张某移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

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