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本不是生活必需品的汽车现在也已进入到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中,但是汽车不是小物件,可以随意摆放在家里,只能停在外面,那车停在外面也不是说想怎么停就怎么停,需要停在专门的停车位上。

在农村,因为车少没有专门对此进行划分,可以直接停在自家门口或者街道附近。但是在城市,车辆较多,有专门的停车位划分,不能随意停放。

只不过城市街道附近的停车位由交警或者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公共财产,所有人都可以停车,只是有些收费而有些不收费;而小区内停车场里的停车位则是由住在该小区的业主花钱买下,属于业主自己的私有财产,未经业主许可他人不能随意停车。

一般来说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清楚,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随意停车行为进行限制,很少会产生纠纷。

但是小区私有的停车位因为所属权归属不是很清晰,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也没有什么措施可以限制他人随意停放,这导致经常有人为了图方便或者省钱随意停在属于他人的停车位上,由此引发纠纷。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案例回顾】

这天马女士从公司加班回来,由于自己没有购买小区内的停车位,只能将车停放在小区附近的公共停车位上。

但该小区处于繁华中心地段,小区周边附近的停车位置一向很紧俏,这天马女士在外绕了好几圈都没找到空闲的停车位,无奈之下只能来到小区的地下停车场

马女士看到小区停车场内还有一些空的停车位,就把自己的车停了上去。

马女士知道这些停车位都是小区业主私有的,所以在停好车后便在车内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方便业主联系自己。

据马女士说:“我那时候加班加到很晚了,人很不舒服,没精力再去找其他适合的停车位了。我当时也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就是想着到时候停车位的主人来了可以联系到我,那我就下去把车给开走。”

但是没想到,没等来停车位主人的电话,却等来了公司领导安排她出差的电话,因为时间很赶,马女士只是简单得收拾了一下自己便去急冲冲地赶高铁去了,完全忘记了自己的车还停在别人的停车位上。

因为是临时出差,事情比较急,马女士根本来不及看手机里的消息,而工作时马女士又习惯把手机调成了静音状态,等马女士终于有时间看手机的时候,她才意识到自己错过了车位主人打来的86次电话。

马女士因为怕挨骂不敢再打回去,想着等出差结束后和人道个歉把车挪走就是了。

未曾想这一出差就是出差了四天,等到马女士出差回来想把车开走时,发现自己的车被人画满了涂鸦,车头前还写着“再不挪车,下次就不只是用笔写了!”几个大字。

马女士自知理亏,独自咽下这个苦果,把车开到4S店打算把这些涂鸦洗。

结果4S店老板却告诉她,这些字是用油漆写的,已经渗透到车漆里面了,普通的清洗洗不掉只能重新喷漆,而重新喷漆要花18000元。

听到这马女士感觉心都在滴血,原本只以为花个几百元清洗一下车身就行,结果如今要花18000元进行全车喷漆,而且一旦重新喷漆这辆刚买不久的车就要贬值至少5万元。

马女士越想越气,想着虽然自己占了别人的停车位是自己的错,但是这个停车位的主人也不至于因为这么一件小事就把自己的车给毁了,于是打电话联系停车位车主,要求她赔偿自己的损失。

结果停车位的主人付女士在接到马女士的电话后,比马女士还要愤怒“我之前打你80多个电话,你不接!现在倒好意思来找我要赔偿,我不砸你车都算好的!”

没办法,马女士只能申请调解。

当着调解员的面,付女士哭诉道“她的车停在我家车位整整4天,这期间我给她拨打80多次电话都联系不上她。

我实在没办法就把车停在边上,结果车被别人给撞了,到现在我车的车尾那还有个大坑没修好,这个我找谁赔偿?

我气不过在她车上写了几个字,她就张口要我赔六万八,这不是欺负人么!”

经过调解员调解,付女士表示自己最多赔偿300元洗车费,马女士觉得太少了,双方都不肯退让只能不欢而散,马女士不甘心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拿回赔偿款。

【以案释法】

一、马女士的行为构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上看,毫无疑问付女士拥有该停车位的所有权,马女士未经付女士允许擅自将车停在付女士的停车场四天,侵犯了付女士的财产权利,该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付女士是否要对自己涂油漆的行为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条上来看,虽然法律规定在遭遇不法行为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该行为要合理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然就会从被侵权人变成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马女士只是违规停在付女士的停车位上,付女士明明可以用其他措施对此行为进行追责,比如通过报警请求交警队对马女士的行为进行罚款以及按照规定对马女士的车实施扣押或者拖走,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及走法律程序要求马女士对其违法停车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明明有很多种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付女士却偏偏采用了最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用油漆笔在马女士的新车上涂涂画画,致使马女士因为要重新给新车喷油漆损失将近18000元,可以说付女士的这个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也不错。

因此付女士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对马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至于马女士所说的车辆折旧费用,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庭上并不会采纳。

其次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付女士是故意在马女士的汽车上涂满油漆,属于故意毁坏财物,且导致马女士18000元的损失,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这也意味着如果马女士执意要起诉付女士,付女士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三、马女士是否应对付女士的车子被撞坏一事进行赔偿?

《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付女士的车因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按理说是应该由第三方全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付女士本来有自己的停车位,因为马女士的占用导致她不得不把车停在了路边,由此造成了付女士停车被撞的后果,两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马女士需要为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至于不能由马女士赔偿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马女士的行为并不是直接导致付女士出车祸的原因,付女士的车子即使因为马女士的占位行为停在路边,也不一定就会被人撞。

故由第三方肇事车辆承担主要责任,马女士仅承担次要责任。

除此之外,付女士同样不能将肇事车辆的责任强加于马女士的身上,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责任的重复认定造成混乱。

因此如果肇事车辆无法找到,那么这部分的责任则需要付女士先自行承担,等警方找到肇事车辆后再进行追责。

【结语】

如今因为停车位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笔者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在面对车位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对待。

如果是自己需要占用别人的车位时,一定要事先和车位主人商量,如果联系不上,需要留下自己的联系,在车位主人打电话来时也要及时接听,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是别人无故占用自己的车位,那也需要事先和车主取得联系,如果车主人不作为可以寻求交警部门帮助,期间不要随意涂污或者破坏他人车辆。

当双方在发生争端时,应该尽量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双方各退一步不要到因为一个小矛盾升级成一个恶劣事件。

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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