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的发展除了带来人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提升,也带来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

以前同一个村里大家生活作息基本一致,经常能凑在一起唠唠家常,但是在城镇生活打拼的人却因为工作性质的不同,生活作息很难一致,一般除了上班时能遇见同事可以聊聊天之外,其余很多时候都是自己一个人生活,难免会感到有些孤独。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宠物,就是因为宠物的陪伴缓解了他们孤独的情绪,也因此很多人都喜欢宠物把它们当成自己的朋友或者孩子,这无可厚非。

但是既然作为宠物的主人,那就需要履行监督义务,管教好自己的宠物,不要给他人造成了不便,否则有可能面临牢狱风险。

【案例分析】

最近杭州的徐女士就遭遇了这么一位“熊家长”。

这天晚上,徐女士如往常一样带着儿子和女儿散步,路过一片停车区,这时一只白色的小狗不知道从哪里突然冲了出来,对着小男孩狂吠不止。

小男孩吓坏了,一直往妈妈身后躲,徐女士把儿子护在身后,用脚驱赶小狗,但是小狗仍不肯离去,转而向边上的小女孩扑去。

小女孩吓得哇哇大哭,徐女士也有些烦躁起来,就用脚踹了小狗,但是没使劲,因为小狗被踹开后又扑了过来,完全没受什么影响。

就这样一狗三人纠缠了很久,小狗的女主人才姗姗来迟,不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狗的主人在到来后,不但没有制止小狗的行为,反而就站在一边看热闹。

徐女士忍不住抱怨道“这是你的狗吗?你把它拴起来了,都吓到我的孩子了,要是咬伤我的孩子怎么办?”

谁知这名女子不仅不道歉,反而指责徐女士没管好自己孩子,是徐女士自己的孩子先招惹,小狗才会这样,两个人就这样吵了起来。

期间小狗还在一直朝徐女士身后的孩子扑,怎么驱赶都没用,徐女士就又踹了小狗几脚,想让狗离自己孩子远点,同时也招呼小狗的女主人来把小狗抱走,但是小狗的主人纹丝不动。

这时,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出来一名男子,看到徐女士踢了小狗的这一幕,暴怒道“你是谁啊?干什么要踢我的狗?这我拿儿子养的,平时我都舍不得踢,你凭什么!”

说着就按住徐女士的头往边上停着的车上砸去,紧接着又朝徐女士的脸上扇了几巴掌,这才放了徐女。

徐女士吓坏了,赶紧带着孩子准备离开,只不过在离开时吐槽了一句,“什么人啊!真的是一点素质都没有!遛狗不栓绳就算了还不让人说,说了就急眼!”

谁知徐女士的吐槽被男主人听到了,一下子就又怒火上身,二话不说就又冲上来给了徐女士一拳,徐女士当场被打倒在地。

这样男主人还不解气,男子骑在徐女士身上一只手掐住徐女士的脖子,另一只手不停的挥拳往徐女士的头上招呼。

一边打边大声辱骂,言语中充满了对徐女士这个外乡人的鄙视。

这时一位同样遛狗的路人看到赶紧上前将男子拉开,边上也有人拨打110和救护车。但是反观狗的女主人,却一直在一旁冷眼旁观。

被人拉开后该名男子还在不停辱骂,两个孩子就在一旁看着自己妈妈被人打骂,也是吓得一直在哭。

当徐女士老公赶来看到徐女士的情况十分气愤,冲动之下和狗主人再次扭打起来,围观的邻居眼看双方又要打起来,赶紧上前把两人分开。

这场闹剧直到警方赶到才停歇。

后续警方经调查发现打人者金某和其女友谢某共同居住在这个小区,且两人共同养了两只宠物狗,但是他们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养犬手续

小区的监控也证明是因为金某出门遛狗不拴绳致使宠物犬攻击路人,事后金某不仅不悔改反而出手伤人,性质恶劣。

警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金某,打人者金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狗狗也被依法拘留了。

徐女士经医院治疗目前已经基本痊愈,但是右手无名指因扭曲严重骨折,后续可能无法完全恢复正常,两个孩子也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事情到此终于告一段落,但是这件事反映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以案释法】

一、金某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条上分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主要有四个区别:

(1)主观故意上的不同。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伤害他人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

(2)侵害对象上的不同。因为两者目的不同,其选择的侵害对象也不相同,故意伤害具有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也就是说在实施侵害行为时,犯罪嫌疑人如果当时就想着我就是想要伤害这个人,那他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可他当时只是觉得不管是谁都可以,只是想通过伤害一个人来达到自己另外目的,那便是寻衅滋事罪。

(3)实施地点不同。寻衅滋事在主要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故意伤害罪可以是公共场所也可以是私人场所。

(4)立案标准不同。故意伤害要求要达到轻伤及以上后果,而寻衅滋事罪则是看情节恶劣程度,情节恶劣了就可以立案。

结合该案件来看,金某属于故意伤害罪。

因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金某是因为看到徐某用脚驱赶他们的狗,认为徐某踢了他们的狗,所以便对徐某进行了殴打。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徐某身体造成损害而故意实施,主观上是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不是扰乱社会秩序。

其次金某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明确性,金某是因为徐女士的言行被激怒,所以他想打的人并且打的就是徐女士本人,故虽然金某行凶点地点属于公共区间,但是仍属于故意伤害罪。

最后因为金某的殴打致使徐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以及右手小拇指严重骨折,构成轻伤。

综合来看,金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本案中,金某作为动物饲养员,在遛狗过程中未安装牵引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致使狗狗发狂攻击路人。

并且在自己狗狗攻击路人时不但未尽管理责任反而殴打路人,造成他人人身权益遭到损害,存在主观侵权故意。

因为金某看护不力,致使狗攻击徐某儿子和女儿,徐某作为母亲为了保护孩子才用脚驱赶小狗。

徐某并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使狗伤害自己,故徐某的踢狗行为不能成为金某免除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因此,金某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要承担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人身体损害赔偿费用,也应当赔偿徐某的相关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既犯了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又因为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徐某作为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结语】

宠物作为我们的朋友或者孩子,应当是可爱且无害的,但是如果缺乏主人的管理,那原本温顺可爱的宠物很可能会变成一把不受控制的利刃,不但伤人也伤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警示一些不文明养宠物的主人,让他们能明白自己要为宠物的行为负责,某些宠物的不良行为可能会给自己招致灾祸,需要及时规范和预防;也希望人和宠物能和谐共处,共同营造美好生活。

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呢?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以上图片均来源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